国际旅行须知
如果旅客的行程包含最终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在出发国以外的国家,则《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可能适用,并且该公约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对承运人因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及行李遗失或损坏的责任进行规定与限制。
另请参阅标题为“国际旅客责任限制提示”和“行李责任限制通知”的说明。
1. 在本合同中,“机票”指此乘客票和行李托运单,或在适用情况下指电子机票的行程单/收据,这些条件和通知构成其一部分。“运输”与“承运”等同。“承运人”指所有执行或承诺执行乘客或其行李运输,或提供与此类航空运输相关的其他服务的航空承运人。“电子机票”指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发行的行程单/收据、电子票券,以及适用的登机文件。“华沙公约”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的该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指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适用者为准。
2. 本合同项下的运输须遵守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与责任相关的规则和限制,除非该运输不属于该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
3. 在不与上述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各承运人执行的运输及其他服务须遵守:(I) 本机票包含的条款,(II) 适用票价,(III) 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及相关规定(这些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可在承运人办公室申请获取),但在美国或加拿大与任何境外地点之间的运输除外,适用这些国家生效的票价。
4. 承运人名称在机票中可使用缩写,其全称及缩写在承运人的票价、运输条件、规定或时刻表中列明;承运人地址为机票中承运人名称首个缩写对应的出发机场;商定的经停地点为机票中列明的地点或承运人时刻表中标明的乘客路线上的计划经停地点;由多家承运人依次执行的运输视为单一操作。
5. 一家航空承运人为另一家航空承运人的航线发行机票,仅作为其代理人。
6. 承运人的任何责任免除或限制均适用于并惠及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任何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飞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
7. 托运行李将交付给行李托运单的持有人。在国际运输中,若行李损坏,须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书面投诉,最迟在收到行李后7天内;在行李延误的情况下,须在行李交付之日起21天内提出投诉。有关非国际运输的详情,请参见票价或运输条件。
8. 除非本机票、承运人的票价、运输条件或相关规定另有规定,本机票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本合同项下的运输票价在运输开始前可能发生变化。若未支付适用票价,承运人可拒绝运输。承运人仅按机票上显示的出发地点的顺序接受航班/电子票券。
9. 承运人承诺尽最大努力以合理速度运输乘客和行李。时刻表或其他地方显示的时间不予保证,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可在必要时不经通知更换其他承运人或飞机,并可更改或省略机票上显示的经停地点。时刻表可能不经通知而更改。承运人对衔接航班不承担责任。
10. 乘客须遵守政府旅行要求,出示出境、入境及其他所需文件。乘客须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间到达机场,或若无规定时间,须提前到达以完成出发手续。
11. 承运人的任何代理人、雇员或代表无权更改、修改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乘客若前往最终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国家不同于出发国家的旅程,需知国际条约(《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其他条约)以及承运人自身的运输合同或票价条款可能适用于整个旅程,包括完全在出发国和目的地国境内的任何部分。适用条约规定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行李毁坏、丢失或损坏,以及乘客和行李延误的责任。
通常可通过向私人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获得额外保护。此类保险不受国际条约下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影响。如需进一步信息,请咨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