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或危險物品(HAZMAT)是指可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造成危害的物品、物品或物質,分類如下:

  • 爆裂物
  • 氣體
  • 易燃液體
  • 易燃固體
  •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 有毒和感染性物質
  • 放射性物質
  • 腐蝕性物質
  •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對環境有害的物質
什麼是危險品

受限制的物品

酒精飲料:
條件:
- 必須在零售包裝中
- 酒精濃度超過 24% 但不超過 70%
-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 公升。
- 每人總淨量為1公升。
- 不得超出當地海關限制.*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電擊武器:

含有爆裂物、壓縮氣體、鋰電池等危險物品的電擊武器(如泰瑟槍)禁止放在隨身行李、託運行李或隨身攜帶。

託運行李: 禁止
隨身行李: 禁止

煙火和仙女棒:

禁止攜帶一切含有爆裂物的煙火和仙女棒

託運行李: 禁止
隨身行李: 禁止

致癱裝置:

禁止隨身攜帶、託運或放置於隨身行李含有刺激性或失能物質的致殘裝置,如辣椒水、胡椒噴霧等。

託運行李: 禁止
隨身行李: 禁止

運動用途的彈藥,安全包裝:

條件:

(僅限 Div. 1.4S, UN 0012 or UN 0014 only)
- 每人總重量不超過5公斤,僅供自用
- 多人的限額不得合併成一個或多個包裝.
-根據泰國民航局B.E. 2561的公告,攜帶槍支和彈藥需要額外的機場官員批准,適用於泰國境內所有登機站

託運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禁止

非放射性醫療或盥洗用品:

條件:
-非放射性藥品或盥洗用品以及非易燃、無毒的2.2類氣溶膠的總淨量不得超過2公斤或2升
-每件單品的淨容量不得超過0.5公斤或0.5升
- 氣熔膠上的釋放閥必須以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保護,以防止無意中釋放內容物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氧氣瓶或空氣瓶

醫療用途所需的氧氣或空氣、氣態、氣瓶和液態氧系統

需要補充氧氣的​​乘客請聯絡訂位/票務組

註:空的潛水氣瓶不受此限制

非感染性物品:

條件:
- 含有少量易燃液體,必須符合航空運輸協會 危險品規則 特殊條款 A180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含有冷藏液態氮的隔熱包裝(乾式運輸箱):

條件:
- 液態氮完全被多孔材料吸收.
- 僅包含非危險品.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醫療用或臨床用體溫計:

條件:
- 每人限带一支,僅供個人使用.
- 必须放在保護套中.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禁止

損壞或召回之電池,包括安裝於裝置內者 

條件:

 因安全疑慮而損壞或經製造商召回之電池,包括安裝於手機、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裝置內之電池,一律禁止攜帶。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禁止

 

內建鋰電池之行李 (智慧型行李)

不可拆卸電池之智慧型行李

條件 1:

  • 智慧型行李內建不可拆卸電池,且
    • 鋰金屬含量不超過 0.3 公克;或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 2.7 Wh
    • 可作為手提行李或託運行李攜帶

條件 2:

  • 智慧型行李內建不可拆卸電池,且
    • 鋰金屬含量超過 0.3 公克;或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超過 2.7 Wh
    • 不得作為手提行李或託運行李攜帶

可拆卸電池之智慧型行李 

條件 3:

  • 手提行李
    • 登機前須先拆除所有電池
    • 行李本身須符合手提行李規定
  • 託運行李
    • 須先將電池自智慧型行李中取出後,方可辦理託運
    • 拆卸後之電池須由旅客攜帶進入客艙(相關限制請參閱「第03項-備用/散裝電池」)
    •  如智慧型行李未符合上述安全規定,將於辦理報到時拒絕受理
  • 無法確認鋰含量或額定能量之內建鋰電池行李,不得作為託運或手提行李攜

  • 自我平衡個人運輸設備及其他類似裝置一律禁止攜帶,不得託運亦不得手提

託運行李: 依條件一及條件三規定允許

手提行李: 依條件一及條件三規定允許

備用/散裝電池

包括鋰電池、密封型(防漏)電池、鎳氫電池及供可攜式電子設備使用之乾電池,僅可置於手提行李內。所有電池均須個別妥善保護,以防止短路。 

**行動電源已不再視為"備用電池",相關限制請參閱第11項-行動電源  **

條件 1:

  • 主要用途為供電之電
  • 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2 公克
  • 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得超過 100 Wh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 20 顆備用電池

條件 2:

  • 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超過100 Wh,但不超過160 Wh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 2 顆備用電池

條件3:

  • 鋰金屬電池鋰含量超過 2 公克者,請參閱第05項「備用/散裝鋰電池」
  • 備用密封型(防漏)電池請參閱第10項

條件 4:

  • 額定能量超過 160 Wh 之鋰離子電池不得攜帶 

無法確認類型、額定能量,或屬損壞、召回之電池(包括安裝於設備內者),均不得作為手提或託運行李

*瓦特小時 (Wh) = 安培小時 (Ah) x 電壓 (v)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依條件一及條件二規定允許

 

E-電子煙

(包括電子雪茄、電子煙斗及其他個人霧化器)

內含電池之電子煙須個別保護,以防止意外啟動。

僅限旅客個人旅行使用。飛航期間禁止使用及充電.

條件:

  • 數量須與其他可攜式電子設備(PED)合併計算,每位旅客最多 15 件

法規限制: 

泰國法律禁止攜帶電子煙及相關產品入境 (請參  https://bit.ly/2SeheJU)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

 

備用/散裝鋰電

所有電池均須個別保護,以避免短路

條件:

  •  鋰金屬含量超過2公克但不超過8公克或鋰離子電池超過100 Wh但不超過160 Wh
  • 僅限供消費性電子設備及可攜式醫療電子設備(PMED)使用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 2 顆
  • 須事先取得航空公司核准

自我平衡個人運輸設備及類似裝置禁止攜帶

托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經航空公司核准後允許*

 

 保安設備用鋰電池

內含鋰電池之保安設備,須經泰國國際航空事先同意後方可攜帶

托運行李:  經核准後允許*

手提行李: 

 

安全火柴(一小盒)或小型打火機

條件:

  • 不得含有未吸收之液體燃料(液化氣除外),僅限旅客隨身攜帶
  • 打火機燃料及補充罐禁止攜帶
  • "任意擦火柴"、"藍焰打火機"、"雪茄打火機",以及未具安全保護蓋或防誤啟動裝置之鋰電池打火機均禁止攜帶

托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限隨身攜帶

 

包括可攜式氧氣濃縮機(POC)、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 

 旅客或機組人員為個人使用而攜帶之含鋰金屬電池或鋰離子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設備(PED),包括醫療設備如可攜式氧氣濃縮機(POC)*及消費性電子產品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

條件:

  • 鋰金屬含量不超過 2 公克,或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 100 Wh
  • 可攜帶方式
    • 手提行李: 允許攜帶,惟設備須妥善保護,以防止損壞及意外啟動
    • 託運行李: 允許攜帶,惟設備須妥善保護,並必須完全關閉電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 15 件可攜式電子設備(PED)

*註:可攜式氧氣濃縮機(POC)機型須符合下列任一接受標準::

  • POC 機身須貼有製造商標籤,並以紅色字樣標示以下聲明:"本可攜式氧氣濃縮機(POC)製造商已確認,本設備符合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所有適用於可攜式氧氣濃縮機於航空器上攜帶及使用之接受標準"

  • 該 POC 機型已獲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特殊聯邦航空法規第106號》(SFAR 106)核准。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網站  https://www.faa.gov/about/initiatives/cabin_safety/portable_oxygen

*瓦特小時 (Wh) = 安培小時 (Ah) x 電壓 (v) 

托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含鋰電池之可攜式電子設備(PED)及可攜式醫療電子設備(PMED)

條件:

  • 鋰離子電池:100 Wh以上但不超過160 Wh。或
  • PMED使用之鋰金屬電池:鋰含量超過2公克但不超過8公克
  • 可攜帶方式;
    • 手提時須妥善保護
    • 託運時須完全關閉(不可為睡眠或休眠模式)
  • 須事先取得航空公司核准

* 瓦特小時 (Wh) = 安培小時 (Ah) x 電壓 (v)

托運行李:   經核准後允許*  

手提行李:  經核准後允許*  

 

含密封型(防漏)電池之可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密封型電池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作為手提或託運行李

條件:

  • 符合 IATA DGR 特別規定 A67
  • 每顆電池電壓不超過12V,或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
  • 不得含有游離液體
  • 備用電池須保護端子避免短路
  • 設備須防止誤啟動,或拆除電池並絕緣端子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 2 顆備用電池,限手提

托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行動電源

條件:

  • 額定能量 100 Wh(含)以下,限個人使用,每位旅客最多 2 個
  • 額定能量 超過100 Wh 者禁止攜帶

* 瓦特小時 (Wh) = 安培小時 (Ah) x 電壓 (v)

托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

 

滲滲透裝

條件:

  • 符合 IATA DGR 特別規定 A41

托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禁止

 

放射性同位素心律調節器或其他裝置

條件:

  • 使用鋰電池供電
  • 已植入人體內或配戴於人體外

托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限隨身攜帶

用於運動或家庭使用的非易燃且無毒的噴霧劑:

非放射性藥物或盥洗用品(包括噴霧劑),如髮膠、香水、古龍水、含酒精(最多 70%)的洗手液和含酒精的藥物;以及 2.2 類非易燃、無毒、無副作用的噴霧劑,適合運動或家庭使用

條件:

- 第 2.2 項中的非放射性藥品或盥洗用品以及不易燃、無毒的氣霧劑的總淨含量不得超過 2 公斤或 2 公升。
-每件單件物品的淨含量不得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
- 噴霧劑上的釋放閥必須以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保護,以防止無意中釋放內容物。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小型且不易燃的氣瓶:

條件:
-含有二氧化碳或 2.2 項中的其他適當氣體。
- 最多可將兩 (2) 個小氣筒裝入救生衣或背心等自充氣安全裝置中。
-每位乘客最多可攜帶一 (1) 個設備,每人最多可攜帶兩 (2) 個備用小瓶。
-其他設備最多四 (4) 個不超過50毫升的氣瓶。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捲髮器(含烴氣體)

條件:
- 每位乘客或機組成員最多攜帶一(1)個。
- 安全罩牢固安裝在加熱元件上。
-任何時候均不允許在飛機上使用。
- 禁止攜帶補充/備用氣體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雪崩救援背包:

條件:
- 每名乘客限帶一個。
- 包含一個壓縮氣體包 (Div. 2.2)
- 也可以配備一個煙火觸動裝置 (Div. 1.4S)但爆炸物淨含量不超過200毫克
- 背包必須以妥善包裝, 及確保背包不能被意外啓動。
- 背包裡的壓縮空氣包必須裝有減壓閥。
-需要提前安排(7個工作天)。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含有燃料,為便攜式電子設備(PED)供電,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攝影機: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燃料電池或內燃機:

條件:
-必須符合 IATA 標準,特殊規定:A70
-引擎必須無燃料。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禁止

露營:

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露營爐和燃料容器,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為空。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禁止

燃料電池盒,備用用於便攜式電子設備: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用於操作機械肢體的不易燃、無毒的氣瓶:

此外,如有需要,還應準備類似尺寸的備用氣瓶,以確保旅途中有足夠的氣源。

託運行李: 允許
手提行李: 允許

個人使用或商業使用的化學粉末/溶液,除允許攜帶物品清單中規定的物品外: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禁止

加熱類物品:

條件:
- 自熱餐、含有無明火定量加熱器的食品和飲料或即食餐食 (MRE)。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禁止

產熱物品:

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露營爐和燃料容器,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為空。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監測化學製劑的設備:

條件:
- 由禁止化學武器專業機構工作人員公務旅行攜帶。
-需要提前安排(7個工作日)。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安全箱、箱子、錢袋:

除下表規定外,裝有危險物品(如鋰電池和/或煙火材料)的安全型公文包、現金箱、現金袋等是完全禁止的。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禁止

乾冰 乾(二氧化碳,固體):

條件:
- 每位乘客最多攜帶2.5公斤。
-用於包裝不受本規章約束的易腐爛物品。
- 在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
- 行李(包裹)必須允許二氧化碳氣體釋放。托運行李必須標明“乾冰”或“二氧化碳,固體”,並標明乾冰的淨重或者指出乾冰的重量少於2.5公斤。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含汞的醫用或臨床溫度計:

條件:
- 每人限用一 (1) 個。
-須放置於保護盒內。

託運行李: 允許
隨身行李: 禁止

含汞的溫度計或氣壓計:

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攜帶。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允許(需核准)*

鋰電池:含有鋰電池的安全型設備:

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攜帶。

託運行李: 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 禁止

個人機動車輛:

自平衡個人交通工具、小型車輛、電動滑板、電動滑板或其他類似由鋰電池供電的設備及其配件。

託運行李: 禁止
手提行李: 禁止

行動輔助設備、鋰離子電池: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帶有溢漏電池或鋰離子電池的行動設備

條件:

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小節中每項試驗的要求。

請留意未具 UN38.3 認證之行動輔助設備鋰電池,將不予受理運送。 航空公司可能於訂位及報到時要求提供符合證明文件。

注意:可溢漏電池頂部有許多開口,可將液體電解質(腐蝕性)倒入其中,以維持產生電能所需的化學反應。

對於裝有鋰離子電池的電池供電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如果電池是專門設計為可拆卸的,則必須將額定瓦時不超過 300 Wh 的電池帶入客艙,並且可以攜帶一個不超過 300 Wh 的備用鋰離子電池或兩個各不超過 160 Wh 的備用電池。

託運行李: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禁止

附防水電池的行動輔助設備: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行動設備,配備防溢濕電池或符合 IATA DGR 特殊規定 A123 或 A199 的電池

條件:
- 具有吸收性電解質(AGM、吸收玻璃墊、凝膠電池、凝膠電池、密封鉛酸(SLS)、乾電池和乾電池)。
- 即使電池外殼破裂或裂紋,也不會洩漏任何電解液或液體。
-電池必須能夠通過某些振動和壓力差測試。

* 附註:符合特殊規定 A123 和 A199 的電池範例有:鹼錳電池、碳鋅電池、鎳鎘電池和鎳氫電池。

託運行李:允許(需核准)*
手提行李: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