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條款

國際旅行須知

如果旅客的行程包含最終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在非出發國的其他國家,則可能適用《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這些公約規範航空公司對於旅客傷亡、行李遺失或損壞的責任,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會限制航空公司的賠償責任。相關詳情請參閱「國際旅客責任限制說明」和「行李責任限制通知」。

  1. 本契約所稱「機票」,係指本旅客機票與行李票,或在電子機票情況下,包含本條款與通知之行程單/收據(如適用)。「運送」等同於「運輸」之意。「承運人」係指承攬或擬承攬運送旅客或其行李之所有航空公司,或執行與航空運送有關之其他服務之航空公司。「電子機票」係指由承運人或其代表所簽發之行程單/收據、電子機票憑證,以及(如適用)登機文件。「華沙公約」係指 1929 年 10 月 12 日於華沙簽署之《統一國際航空運送某些規則之公約》,或經 1955 年 9 月 28 日於海牙修訂之該公約;「蒙特婁公約」則係指 1999 年 5 月 28 日於蒙特婁簽署之《統一國際航空運送某些規則之公約》,視何者適用而定。

  2. 本契約項下之運送,適用「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所規定有關責任之限制與規則,除非該運送不符合上述條約所定義之「國際運送」。

  3. 在不與上述條文抵觸的範圍內,各承運人所提供之運送及其他服務,均應受下列規範之約束:(I) 本機票所載條款、(II) 適用之運價、(III) 承運人之運送條款與相關規章(本機票已納入該等規範,並可向承運人營業處索取)。惟若為自美國或加拿大出發,前往其他國家之運送,則適用該兩國適用之運價規範。

  4. 機票中所示之承運人名稱得以簡稱表示,完整名稱及其簡稱載明於承運人之運價、運送條款、規章或時刻表中。承運人之地址以本機票上首個載明其名稱簡稱之對應出發機場為準;約定停留地係指本機票所列之地點,或承運人時刻表中列明之旅客行程上之預定停靠地。由多家承運人連續完成之運送,視為一項單一運送作業。

  5. 如某承運人簽發機票以供於他一承運人之航線上使用,則其行為僅屬代理性質。

  6. 任何對承運人責任之排除或限制,均應同樣適用並惠及承運人之代理人、員工與代表,以及由承運人所使用之他人航空器及其代理人、員工與代表。

  7. 托運行李應交付持有行李收據者。如涉及國際運送之行李損壞,應於發現損壞後立即書面通知承運人,且最遲不得逾收訖日起七日內;如為延誤,應於行李交付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書面通知。非國際運送部分,請參閱適用運價或運送條款。

  8. 除非本機票、承運人之運價、運送條款或相關規章另有規定,本機票自簽發日起有效期為一年。於運送開始前,票價可能會有所變動。若未支付應付票價,承運人得拒絕運送。承運人僅接受按本機票所示之行程順序使用之航段/電子票憑證。

  9. 承運人將盡最大努力以合理速度運送旅客與行李。時刻表或其他所載時間僅供參考,不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承運人有權在不事先通知之情況下更換其他承運人或航空器,並得因必要情況更改或省略本機票所載之停靠地。航班時刻可能隨時變更,恕不另行通知。承運人對於航班接續之安排不負責任。

  10. 旅客應遵守政府相關之旅行規定,並備妥出境、入境及其他所需之文件。旅客應依承運人所指定之時間(如未指定,則應提前足夠時間)抵達機場,以完成出發手續。

  11. 承運人之任何代理人、員工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訂或放棄本契約之任何條款。

您的個人資料將依據適用之承運人隱私權政策進行處理;若您是透過訂位系統供應商(「GDS」)進行訂位,亦將依其隱私權政策處理。相關政策內容可至 https://www.iatatravelcenter.com/privacy 查閱,或向承運人或該訂位系統供應商直接索取。您應詳閱該等政策文件,其適用於您的訂位,並說明例如您之個人資料將如何被蒐集、儲存、使用、揭露及傳輸等事項。

凡開始行程涉及最終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位於出發國以外之國家的旅客,應注意:其整段行程(包括出發國與目的國境內之航段)可能適用某一國際條約(如《華沙公約》、《1999年蒙特婁公約》或其他相關條約),以及承運人所訂之運送契約或運價條款。適用之國際條約將規範旅程,並可能限制承運人對旅客所負之責任,包括因旅客死亡或人身傷害、行李毀損、遺失或損壞,以及旅客與行李延誤所生之責任。

旅客亦可考慮向私人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以獲得額外保障。此類保險之保障範圍不受任何國際條約所規定之承運人責任限制所影響。如需進一步資訊,請洽詢所屬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代表。

航空公司可能提供免費托運行李額度,其標準由各航空公司自行訂定,並可能因艙等及/或航線而有所不同。若托運行李超出規定額度,航空公司可能會收取額外費用。請向您的航空公司查詢詳情。

本機票之票價可能包含由政府機關針對航空運輸所課徵之稅項、費用及附加費。該等稅項、費用及附加費可能佔航空旅行總成本的相當比例,並可能已包含於票價中,或另行標示於本機票之「稅項」欄位中。此外,您亦可能須支付尚未收取之其他稅項、費用及附加費。

為確保飛航安全,除非另有明確許可,否則不得於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攜帶危險物品。所稱危險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壓縮氣體、腐蝕性物質、爆炸物、易燃液體與固體、放射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毒物質、傳染性物質,以及內建警報裝置之公事包。基於保安理由,亦可能適用其他限制。更多相關資訊,請向您的航空公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