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与其他重要告知

 

关于国际旅行的告知


告知


如果旅客的旅程涉及到出发国以外的国家的最终目的地或停留点,《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将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公约》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人身伤害和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又见“对国际旅客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告知”和“行李责任限额告知。”


合同条件


  1. 1. 如本合同所用,“客票”是指客票、行李票或适用的行程单/收据(当这些条件和通知组成电子客票的情况下)。“承运”等同于“运输”。“承运人”系指运载或承诺运载旅客或其行李、在本合同项下或履行此种空运附带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电子客票”系指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电子券,以及适用的登机牌。“华沙公约”指有关国际航空运输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的规则,或是该公约于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的条款;“蒙特利尔公约”指国际航空运输于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公约,上述公约皆适用。
  2. 2. 本合同项下的运输须遵守《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的规则和限制,除非此种运输不是《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
  3. 3. 只要与上述运输和承运人提供的服务不冲突的情况下,适用:(i)本客票中包含的规定,(ii)适用的运费,(iii)承运人条件和相关规则(可向承运人办事处申请获取),除了美国或加拿大和其他地区之间的运输(以这些国家执行的运费为准)。
  4. 4. 承运人的名称可以在票上缩写,全称及简称在承运人的运价规定、运送条件、规则或时间表中有规定;承运人的地址应该是承运人第一个英文简称缩写的位置所对应的出发地的机场;同意经停的地方是机票或承运人航班时刻表记载的乘客路线中的经停地点;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视为单次运营。
  5. 5. 空运承运人在另一航空公司的线路上签发机票的只作为其代理人。
  6. 6. 任何对承运人责任的排除或限制,都应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航空器的所有人。
  7. 7. 托运行李将交给行李托运人。如果在国际运输途中行李损坏,必须在发现损坏后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并最迟在收到后七天内提出;如有延误,必须在行李发出之日起21日内提出申诉。关于非国际运输的运价或运输条件。
  8. 8. 本客票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本客票另有规定外,承运人的运价、运输条件或有关规定,本次运输的票价在运输前可能会变更。如果未付票款,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只接受机票/电子券按照所显示的顺序使用。
  9. 9. 承运人承诺尽最大努力合理运送旅客和行李。时间表或其他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没有保证,也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可不另行通知替换承运人或飞机,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跳过客票上所显示的停站地点。航班计划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承运人不承担连接的责任。
  10. 10. 旅客应遵守政府规定,提供出入境和其他要求的证件。旅客应按承运人规定的时间到达机场,如果没有规定时间,则至少需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完成登机手续。
  11. 11. 任何代理人、雇员或承运人代表都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对国际旅客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告知


在涉及到始发地所在国以外的目的地或经停站点的旅程,《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整个旅程,包括完全属于始发国或目的地国的任何部分。对于在往返或经停美利坚合众国的旅程来说,《公约》和票价适用的特别运输合同规定了某些承运人、特别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赔偿是有限的,不超过每位乘客75,000美元,而这种赔偿责任不应取决于承运人的过失。对于非此类特别合同当事人的承运人、或非往返或经停美利坚合众国的行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对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10,000美元或20,000美元。


承运人的名称、此类特别合同的当事人可在该等承运人的所有售票处获取,并可根据要求进行检查。


额外的保护通常可以通过从私营公司购买保险来获得。这种保险不受承运人在《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或此种特别运输合同下的赔偿责任的限制。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代表。


注:上述75,000美元的赔偿责任限额包括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但在另一个单独支付法律费用和成本的国家提出索赔时除外。限额为58,000美元,不包括法律费用和成本。


行李责任限额告知


除非提前申报并支付额外费用,否则行李的损失、延误或损坏的责任是有限的。对于大多数国际旅行(包括该国际旅行的国内部分),托运行李的责任限额为每磅9.07美元(每公斤20美元),每位旅客手提行李的责任限额为400美元。旅行完全在美国境内点,联邦法规要求对航空公司的行李责任是每名旅客至少3,500美元,或14 CFR 254.5目前规定的金额。超额估值可以对某些类物品进行申报。有些承运人对易碎品和贵重物品不承担责任。有些承运人对易碎、贵重或易腐烂的物品不承担责任。可以从承运人处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政府征收税费告知


这张机票的价格包括政府当局对航空运输征收的税费。这些税、费用可能是航空旅行费用的很大一部分,要么包括在票价中,要么分别在这张票的“税”框中显示。您还可能需要缴纳尚未收取的税款和费用。


危险品(危害品)


出于安全考虑,危险货物不得打包在托运或手提行李内,除非特别许可。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气体、腐蚀、爆炸物、易燃液体和固体、放射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毒物、感染性物质,和装有警报装置的公文包。出于安全考虑,还可以适用其他限制。更多信息可从您的航空公司获得。


危险物品

未经您的航空公司许可,请勿将下列图示项目托运或携带上机。


请不要给您本人或其他乘客带来危险。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