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则

本运输总则所载规则,构成适用本公司所经营航班之条款,且本公司将依据该等规则运送或同意运送旅客及其行李,无论该等航班系由本公司或由其他航空公司营销皆适用。本运输总则所载规则,适用针本公司营运航班开立之机票,且这些规则业已获旅客明文表示同意。

联营航班
本公司于部分航班会与其他航空公司共同提供服务,称为联营航班。这代表即使您已透过本公司预订,并持有本公司名称或代表本公司代码之机票,您所搭乘飞机亦可能由其他航空公司负责营运。若属本公司之联营航班,该运输亦适用本运输总则。在上述情况下,在您预订机位时,本公司会告知您负责营运的航空公司。
由其他联营航空公司营运班机提供服务时,本公司将负责本规则中适用的所有联营航班对旅客应付责任。然而,各联营航班伙伴与我们可能有不同的航班营运规范,且可能与本公司所经营航班适用不同规定。那些规定应做为参考,并构成运输总则之一部分。

本公司与联营航班合作伙伴间相关营运规则差异,包括但不限于:
•    报到时间限制;
•    无成年人同行之未成年人;
•    运送动物;
•    拒绝运送;
•    氧气服务;
•    异常作业;
•    拒绝登机赔偿;
•    行李接受、限额与责任。
 
有关本公司联营航班合作伙伴之规则与规章,请参阅其网站或洽询您的旅行社。

您应检视依据联营航班合约之规定并由其他航空公司所营运航班适用规则,且应熟悉航班报到规定,以及与无成年人同行之未成年人、运送动物、拒绝运送、氧气服务、异常作业、拒绝登机赔偿,以及行李接受等规定。
就起降机场位于美国境内之航班,本公司的停机坪延误应变计划(Contingency Plan For Extended Tarmac Delays),仅适用由本公司为您提供服务的航班。若由联营航班合作伙伴或任何其他航空公司提供航班服务时,只适用提供服务航空公司之停机坪延误计划。

若您未提供所有必要旅行文件,譬如护照与签证,您将无法成行。
政府机关可能会要求您的航空公司提供与旅客数据有关之信息,或要求存取旅客资料。
国际旅客责任上限通知

若旅客行程之最终目的地或停留地在启程国境外,得适用「华沙公约(THE WARSAW CONVENTION)」。该协议规范、且于大部分情况下限制了航空公司就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所应负担之责任上限为约 10,000 美元。
额外保障通常可透过向私人公司购买保险方式取得。此类保险不受华沙公约规范之航空公司责任上限规定所影响。详细信息,请联系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代表。

报到时间
本机票或行程/收据上所载明之时间,为飞机起飞时间;而您的航空公司所告知之报到时间,则为航空公司可接受乘客登记搭机之最后时间,是为了让乘客有足够时间完成所有必要登机手续。航班无法等待迟到乘客,且于此情况下不负担任何责任。

有关适用您旅程的赔偿上限详细规定,请洽航空公司。若您的旅程包括由不同航空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相关责任上限之详细规定,请联系各航空公司。

时效限制:任何损害求偿之法律行动,皆须于飞机抵达日起算两年期间内或飞机应抵达日起算两年期间内提出。行李求偿:若系行李损坏,应于收到托运行李时向航空公司备案并于 7 日内向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若系行李延迟,则应于送交乘客日起算 21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政府课征税捐、服务费与手续费通知

机票价格包括政府机关对航空运输业所课征之税捐、服务费与手续费。该等款项可能占航空旅游成本之大部分,且可能包括于机票价格中,或另外显示于本机票之「税捐/服务费/手续费」字段中。
另可能要求您,支付尚未收取之税捐或服务费或手续费。以下通知不适用于美国境内销售、于美国出发之运输服务票券。

拒绝登机
航班座位可能超额预订,即使旅客已经确认订位,还是有极小的机会遇到机位超额预订的情形,而无法提供旅客可搭乘的座位。于大部分情况下,若您发生非自愿性拒绝登机,您有资格要求赔偿。依据适用法规,航空公司必须于要求任何人非自愿拒绝登机前,征求自愿不登机者。有关支付拒绝登机赔偿(DBC)详尽规定及航空公司登机优先级规定,请与您的航空公司联系。

行李
特定种类行李可申报超值。航空公司得针对易碎、有价值或易腐败物品实行特殊规则。相关规定,请与您的航空公司联系。托运行李:航空公司得允许在一定限额下免费托运行李,该限额将由航空公司规定,且可能因舱等及/或路线而有所不同。航空公司得就超过允许可限额之托运行李收取额外费用。相关规定,请与您的航空公司联系。手提(未托运)行李:航空公司得允许在一定限额下免费放置手提行李,该限额将由航空公司规定,且可能因舱等、路线及/或班机种类而有所不同。我们建议,将手提行李维持在最少范围内。相关规定,请与您的航空公司联系。若您的旅程由一家以上的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则各航空公司可能有不同的行李运送规则(包括托运行李与手提行李)。

报到时间。班机行程/机票收据上所显示时间,为航班起飞时间。航班起飞时间与您应报到时间或应登机时间不同。若您迟到,您的航空公司可能拒绝您的登机。您的航空公司所告知报到时间,为航空公司可接受乘客登记上机最后时间;您航空公司所告知登机时间,为旅客应出现在登机门的最后时间。

  • 危险物品(危险物质)
  • 基于安全理由,除非经特别允许,不得将危险物品装在托运或手提(未托运)行李中。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气体、腐蚀性、爆炸性、可燃性液体与固体、放射性物质、氧化材料、有毒物质、传染性物质及安装有定时装置之公文包。基于安全理由,可能适用其他限制规定。相关规定,请与您的航空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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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到
  • 用于购买本电子机票之信用卡及护照,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外,应于报到柜台出示:
    •    搭乘国内航班之泰国旅客,除护照外,亦可出示由泰国政府所核发贴有照片之身分证(成人)或学生身分证(儿童)。
    •   若信用卡持有人亲自前往泰航办公室,并支付现金或签署信用卡刷卡单,则仅需出示护照或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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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李限额
  • 若您于旅行期间仅搭乘泰航班机,请熟读下列本公司行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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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量限制
  • 重量限制适用除了往返美国、其领地与加拿大以外之所有地区班机。
    皇家头等舱: 50 公斤(110 磅)
    皇家客舱:40 公斤(88 磅)
    豪华经济舱:30 公斤(66 磅)
    经济舱:30 公斤(66 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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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件数限制
    手提行李
  • 除托运行李限额外,各旅客(除两岁以下不占位婴儿外)皆可手提一件行李,不须加付任何费用,惟手提行李之长宽高不应超过:长 56 公分 (22 英寸)、宽 45 公分 (18 英寸)及高 25 公分 (10 英寸);前述长宽高包括轮子、手把以及侧边口袋。手提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七公斤(15 磅)。

    旅客须自行将其手提行李放置在座位上方置物箱,或座椅下方。

    除上述手提行李外,亦得将下列项目携入机舱,不须支付额外费用:
    1. 小手提包/包包/皮夹,惟其长宽高不得超过:长 37.5 公分(15 英寸)、宽 25 公分(10 英寸)、高 12.5 公分(5 英寸)或长宽高合计不超过 75 公分(30 英寸),且整体重量不得超过 1.5 公斤(3.3 磅)。此类项目包括笔记本电脑。
    2. 年长旅客、患病旅客,以及残障旅客所使用之支撑拐杖。
    3. 小型相机或小型望远镜。
    4. 飞行途中将使用之婴儿食品。

    本公司得于报到柜台及/或登机门之查验站及或秤重机器进行抽查,以确认旅客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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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机票退款
  • 若旅客于可退款之电子机票到期超过 90 天以后,方提出退款申请,泰航可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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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ntract of Carriage - Entir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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