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可免費攜帶符合泰航行李限額規定的行李。
泰航對行李重量限額的規定適用於下列航段: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售票航空公司有權決定出入美國境內的代碼共用航班所適用的行李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您的旅程可能適用的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請聯絡旅行社或泰航票務/訂位部,以瞭解詳細資訊。
備註: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承運航空公司有權決定代碼共用航班所適用的行李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您的旅程可能適用的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請聯絡旅行社或泰航票務/訂位部,以瞭解詳細資訊。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售票航空公司有權決定出入美國境內的代碼共用航班所適用的行李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您的旅程可能適用的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請聯絡旅行社或泰航票務/訂位部,以瞭解詳細資訊。
除了泰航在飛機上安裝或提供的設備之外,旅客自行攜帶的裝備/設備/旅行工具,例如個人空氣淨化器/電離器、座椅斜倚防護器、護膝、飛行床- Bed Box, Jet Kids, Fly Baby、腿托、吊床、嬰兒檐蓬或其他類似設備,由於以下原因,不允許在飛機上使用:
乘客所攜帶的液體、噴霧劑和凝膠物品必須裝在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中。
泰國國內航線的超額行李收費標準
所有超額的行李均須在登機前評估並繳費。
除了旅客的免費行李之外,其他行李均需托運。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根據機票艙位、常旅客會員等級、行程、購票日期以及是否服兵役的情況將有所不同。
超額行李和乘客的機票艙等及實際搭乘的艙等無關,按如下統一標準收費。
超額行李的收費標準(適用於泰國境內的各行李運輸段)按重量計算,適用固定費率,具體標準如下。
Note:
所有超額的行李均須在登機前評估並繳費。.
超重行李和旅客的免費托運行李均需托運。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根據機票艙等、旅客會員等級、行程、購票日期以及是否服兵役的情況有所不同。
超額行李和乘客的機票艙等及實際搭乘的艙等無關,按以下統一標準收費。
備註 :
1 區 包括整個西半球。
2 區 包括歐洲、中東和非洲。
3 區 包括整個亞洲及其周邊島嶼(除TC2所包含的部分區域外):澳洲、紐西蘭及其周邊島嶼與所有太平洋島嶼(除TC1所包含的部分區域外)。
備註 :
類別 | 是否屬於免費的托運行李範圍 | 收費標準 | 備註 |
---|---|---|---|
電單車/自行車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劃一收費)。 | • 每位旅客可免費攜帶一輛自行車。 • 第二輛或以上須以一般超額行李計費。 |
保齡球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劃一收費)。 | - |
漁具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劃一收費)。 | |
高爾夫球裝備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劃一收費)。 | • 每位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套高爾夫球裝備。 • 第二套或以上須以一般超額行李計費。 |
滑雪/滑水裝備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 | - |
衝浪板/風帆衝浪裝備 | 否 注意:例外情況請參閱備註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劃一收費)。 | 若搭乘自/至澳洲/紐西蘭的航班,則一個衝浪板可列入免費托運行李中,但超過免費托運限額的衝浪板應按照特殊行李收費標準(劃一收費)收費;旅客在曼谷停留亦可享上述待遇。 若旅客在日本泰航購票往返印尼巴里島,則可免費託運一個衝浪板;旅客在曼谷停留亦可享上述待遇。 |
潛水裝備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劃一收費)。 | - |
AVIH(狗或貓作為收費行李托運) | 否 | 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劃一收費) | 僅部分目的地可接受狗或貓作為行李托運,且應遵循相關國家的具體規定。不適用於航班A320,因(製造商)設計的空間不適於承載活體動物。 |
運動槍支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劃一收費)。 | - |
一件手提式樂器 | 是 注意 :長度不超過100公分(39英吋)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劃一收費)。 |
備註:
乘客必須隨身攜帶此類行李,在辦理登機手續前必須將內建電池拆下,以完全禁用所有電子設備。 每位乘客都可以手提一件最大長度為56公分(22英吋),寬度為45公分(18英吋),厚度為25公分(10英吋)的行李。 這些尺寸包括輪子,把手和側袋。 隨身行李的總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15磅)。 超過上述條件和尺寸的行李只能作為托運行李處理。
若內建鋰電池無法拆卸,泰國航空公司(泰航)有權拒絕托運上述條件及超過尺寸的行李。
危險品或危害品(HAZMAT)是會對人體健康、財產安全或環境造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分類如下::
禁止携帶物品清單 |
1. 裝有鋰電池的行李(智能行李)含有超過0.3克鋰金屬或2.7瓦時或不明鋰含量/額定容量的不可拆卸的鋰電池安裝在行李中。 |
2. 供個人使用或用於商業用途的化學粉末/溶液,在允許項目列表中指定的除外。 |
3. 損壞或召回的電池,包含在設備中的電池。 |
4. 防身武器, 禁止隨身攜帶如錘子、胡椒噴霧等含有刺激性物質或致殘物質的物品, 也不允許作為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 |
5. 電擊武器(如泰瑟槍)載有危險物品, 例如爆炸品、壓縮氣體、鋰電池等。一律禁止隨身攜帶, 也不允許作為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 |
6. 煙花,煙火 |
7. 氧氣或空, 氣體, 氣瓶及醫療用液氧系統。
備註:
|
8. 安全型隨身手提行李(Security-type attaché cases), 錢箱, 現金錢袋等, 如果含有危險品,例如鋰離子電池和/或煙火材料, 是完全禁止的, 除非下列表另有規定。 |
9. 自平衡的個人滑板設備, 小型車輛, 電子滑板, 電子滑雪板或其他由鋰電池及其配件驅動的類似設備。 |
10. “萬能” 火柴, “藍色火光” 或 “雪茄” 打火機和沒有安全防護, 以防止無意間被啓動。 |
為您的安全, 泰國國際航空(泰航)不允許乘客乘搭泰航飛機時將危險品放置在托運行李,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以下列出的物品除外。
攜帶的物品 | 托運行李 | 手提行李 | 需獲得批准 |
---|---|---|---|
1. 含酒精飲品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2. 體育項目用的彈藥, 安全包裝(限 Div. 1.4S, UN 0012 或 UN 0014)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3. 雪崩救援背包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4. 裝有鋰電池的行李 (智能行李)
備註:
|
允許 | 允許* 請看備註 | 需要 |
5. 電池, 備用/散裝, 包括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或電池供便攜式電子設備使用, 必須作為手提行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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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 | 允許*見備註 | 不需要 |
6. 野營爐和不含有易燃液體燃料的燃料容器帶有空燃料罐和/或燃料箱。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7. 化學試劑監測設備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8. 乾冰(二氧化碳,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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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 允許 | 需要 |
9. 電子香煙(包括電子雪茄,電子煙斗,其他吸煙器)含有電池,必須獨立保護防止意外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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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 | 允許 *見備註 |
不需要 |
10. 燃料電池含有燃料,為可擕式電子設備(PED)供電,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攝影機。 |
不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1. 備用燃料盒與可攜式電子設備配套。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2. 氣體盒,小型,不可燃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13. 氣瓶、非易燃、無毒,用於機械肢體的操作。以及,提供旅行期間個人需求的類似大小的備用氣瓶。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4. 捲髮器(含烴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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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5. 發熱物品例如水底電筒(潛水燈)和電熨斗。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16. 含有冷凍液氮(乾貨運輸)的絕緣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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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7. 內燃機或燃料電池發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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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18. 鋰電池:裝有鋰電池的安全型設備例如掌上型金屬探測器。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19. 鋰電池:包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可擕式電子設備(PED)包括醫療設備,例如可擕式氧氣濃縮器(POC)和電子消費產品,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由乘客或機組成員攜帶供個人使用::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20. 鋰電池供電的電子設備。可攜式(包括醫學)電子設備的鋰電池: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21. 鋰電池,備用/鬆散電池,額定功率超過100瓦時但不超過160瓦時。或鋰金屬電池中鋰金屬含量超過2克
注意:
|
不允許 | 允許 *見備註 |
需要 |
22. 火柴,一小盒火柴或小型打火機/h5>
注意:
|
隨身攜帶 | 隨身攜帶 | 不需要 |
23. 輔助移動設備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含有 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含有非溢漏濕電池或電池符合IATA DGR特別規定:A123或A199
* 注意:符合特殊規定A123和A199的電池的包括:鹼錳,鋅-碳,鎳-鎘和鎳-金屬氫化物電池。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24. 輔助移動設備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非折疊)含有可溢漏電池或鋰電池。 鋰電池的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標準手冊”第III部分第38.3小節中每項試驗的要求。注意:可溢出電池頂部有許多開口,用於注入液體電解質(腐蝕性)以維持產生電能所需的化學反應。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25. 非放射性藥用或梳妝用品 (包括氣溶膠),如髮膠、香水、含酒精香水和藥物。不含易燃、有毒氣體的無危險的氣霧劑(Div. 2.2),運動或家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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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26. 滲透裝置必須符合國際航協IATA DGR的特殊規定:A41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27. 可攜式電子設備中含有非溢漏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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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28. 外置充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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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 | 允許 */**, 見 限制 | 不需要* |
29. 放射性同位素心臟起搏器,或其他醫療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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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攜帶 | 隨身攜帶 | 不需要 |
30. 非感染性標本包裝中含有少量易燃液體,必須符合國際航協IATA DGR的特殊規定:A180。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31. 醫療或臨床體溫計,含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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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32. 含汞溫度計或氣壓計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的官方機構的代表所攜帶。 |
不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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