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旅客行程之最終目的地或停留點在啟程國以外,”華沙公約” 或 “蒙特婁公約” 將適用,在大多數情況下,”公約” 限制承運航空公司對死亡或人身傷害、行李遺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詳情可參考 “對國際旅客關於賠償責任限制的通知” 和 “行李責任限額通知”。
契約條款
1. 在本契約中”票” 是指旅客旅行機票及行李票券,或適用之行程單/收據 (在這些要件及通知組成電子機票的情況下)。在以下本契約中或履行空運其他附帶的服務時,”承運” 係指 “運輸”。”承運者” 意指運載旅客或其行李的航空公司。”電子機票”是指航空公司或代理航空公司開立的行程單/收據,電子票券,及可能用以做為登機憑證。”華沙公約” 是指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關於國際航空運輸的統一規則,或是該公約於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條款。”蒙特婁公約” 是指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婁簽署的關於國際航空運輸的公約,上述公約皆適用。
2. 本契約中的運輸須遵守 “華沙公約” 或 “蒙特婁公約” 所規定賠償責任的規則及限制,除非此種運輸不是”公約” 中所規定的 “國際運輸”。
3. 只要與前述運輸和航空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不衝突,可適用;(I) 機票本身包含的規定 (II) 所訂定的票價運費 (III) 航空公司的相關規則 (可向航空公司辦公處申請),除了美國或加拿大與其他地區間的運輸,以這些國家訂定收取的運費為準。
4. 機票上的航空公司名稱可以縮寫,全名及縮寫在票價,運送條款,相關規定及時刻表中會表示出來。航空公司地址應為出發地機場,出現在機票上航空公司第一個名稱縮寫的相對應位置。機票上會出現經同意的停留點,由幾個航空公司接連履行的運輸,視為單次營運。
5. 航空公司在其機票上亦開立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線,僅被視為其代理人。
6. 任何對航空公司責任的排除或限制,都應適用於其代理人、員工及航空公司代表,包括提供設備的航空器所有人。
7. 托運行李將交給行李托運人。若在國際運輸途中發生行李損壞,必須最遲在收到行李後7天內以書面通知航空公司,如有延誤,必須在收到行李之日起的21天內提出申訴。
8. 除機票本身另有規定外,一般機票自開立日起一年內有效,航空公司之票價及相關規定,在出發前有可能變更。若未付票款,航空公司可以拒絕載運。機票及電子票券須按照機票上顯示的出發地開始,依序使用。
9. 航空公司會盡最大努力,以合理的調度運送旅客及行李。班機時刻表或其他地方顯示的班機時間不是保證的,也不是此契約條款的一部分。航空公司可在不另外通知旅客的情況下,更換其他航空公司或飛機,必要時也可以變更或跳過本來機票上顯示的停留點。航班時間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航空公司不承擔接機的責任。
10. 旅客應遵守政府的旅遊規定,提供出入境及其他需求的文件資料。旅客應按照航空公司規定的時間到達機場,若沒有規定的時間,則須提早預留足夠的時間完成報到登機手續。
11. 任何代理人、員工及航空公司代表,皆無權變更、修改或放棄本契約的任一條款。
資料保護通知
您的個人資料將按照適用的承運人的隱私政策進行處理,如果您的預訂是通過預訂系統供應商("GDS")預訂的,則按照其隱私政策進行處理。這些政策可在http://www.iatatravelcenter.com/privaycy,或直接從承運人或GDS獲取。 您應該閱讀這些資訊。這些資訊適用於您的預訂,並規定了如: 如何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和轉移您的個人資料。
對國際旅客賠償責任限制的告知
若旅客行程之最終目的地或停留地在啟程國境外,”華沙公約” 或 “蒙特婁公約” 可能適用於整個旅程,可能適用於整段旅程,包括位於啟程國或目的地國的任何部分旅程。對於往返或停留美國的旅客而言,公約及特別運送契約的票價規定了某些航空公司、特別運輸契約的當事人的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旅客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賠償,限制每位旅客不超過75,000美元,且此責任上限不應只取決於航空公司方面的疏失。至於非此種特別運送契約的航空公司,或飛往返或停留美國的旅客,旅客死亡或人身傷害賠償,大多數的案例,大約是10,000美元或20,000美元。
航空公司及此種特別運輸契約的當事人的名稱,可在這些航空公司的所有票務辦事處獲得,並可要求檢視。
額外的保護通常可以從私人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這種保險不受”華沙公約” 或 “蒙特婁公約” 或特別運輸契約,航空公司賠償責任限制的影響。如欲了解更多訊息,請諮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業務代表。
註: 上述75,000美元的賠償責任限額,包含法律訴訟費用,但在單獨支付法律訴訟費用的州提出索賠時除外。不包括法律訴訟費用則限額為58,000美元。
行李責任限額通知
除非預先申報了較高價值且支付了額外費用,否則行李遺失、延誤或毀損的責任是有限的。對於大多數的國際旅行 (包含該國際旅行的國內部分),托運行李的責任限額是每磅約9.07美元 (每公斤20美元),手提行李的責任限額是每位400美元。若旅行完全在美國境內,美國聯邦法規要求航空公司的行李責任限額,每位旅客至少3,500美元,或14CFR 254.5目前規定的金額。超值估算可以對某些類別的物品進行申報。有些航空公司對易碎、貴重的物品不承擔責任;有些航空公司對易碎、貴重及易腐爛的物品不承擔責任,欲了解更多訊息,可連絡各航空公司。
政府徵收稅金及其他費用通知
機票的價格包括政府當局對航空運輸徵收的稅金及其他費用。這些稅金及費用可能佔航空旅遊花費很大的一部分。可能包含在票價中,或者分開顯示在票上的 “稅金” 欄內。您可能還需要繳納尚未隨票徵收的稅金及其他費用。
危險物品(危險物質)
基於安全理由,危險物品不得置於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內,除非特別許可。危險品包括但不限於: 壓縮氣體、腐蝕劑、炸藥、易燃液體及固體、放射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毒物、感染性物質及裝有警報裝置的公文包。基於安全考量,還可適用其他限制。更多訊息,可連繫航空公司獲取資訊。
危險物品
未經航空公司許可,請勿將下列圖示項目托運或攜帶上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