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含酒精飲料
- - 零售包裝。
- - 含有超過24%,但不超過70%的酒精量。
- - 容器大小不超過5公升。
- - 總淨含量每人5升以內。
- - 不得超過當地海關限制。*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2. 體育項目用的彈藥,安全包裝
(僅限Div. 1.4S, UN 0012 or UN 0014)
- - 每人攜帶的毛重量不超過5公斤,供自己使用。
- - 一人以上攜帶的不可混裝在一起。
- - 根據泰國民航局關於運載火器和彈藥的公告,2018年起泰國境內的所有登機站,均需要機場官員的額外批准。https://bit.ly/2SbO65s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3. 雪崩救援背包
- - 每名乘客限帶一個。
- - 包含壓縮式氣體包(Div. 2.2)。
- - 也可以配備一個煙火觸發裝置(Div. 1.4S)但爆炸物淨含量不超過200毫克。
- - 背包必須以妥善包裝,確保它不能被意外啟動。
- - 背包裡的壓縮空氣包必須裝有減壓閥。
- - 需要提前安排(7個工作日)。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4. 裝有鋰電池的行李(智能行李)
- - 不可拆卸電池。電池必須為含有不超過0.3克鋰金屬的電池或不超過2.7瓦時的鋰離子電池。
- - 可拆卸電池。電池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前取下,並放置在手提行李中。
|
允許 |
允許 *參見備註 |
需要 |
5. 電池,備用/鬆散電池,包括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
供可擕式電子設備使用,必須作為手提行李:
- - 對於鋰金屬電池,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2克;對於鋰離子電池,額定功率不得超過100瓦時。
- - 以提供電源作為主要目的的物品,例如充電寶被視為備用電池。
- - 這些電池必須被單獨放置,具備短路防護。
-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20件備用電池。
注意:
- 1) 容量不超過100瓦時的備用電池或移動電源(第5項)及容量在100-160 瓦時(第21項)之間的電池組總數不得超過20件。
- 2) 備用/鬆散(鋰)電池額定功率超過100瓦時,但不能超過160瓦時。見第21項
- * 瓦時(Wh) = 安時(Ah) x 電壓(v)
|
不允許 |
允許 *參見備註 |
不需要 |
6. 野營爐和不含有易燃液體燃料的燃料容器
帶有空燃料罐和/或燃料箱。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7. 化學試劑監測設備
- - 由禁止化學武器專業機構工作人員公務旅行攜帶。
- - 需要提前安排(7個工作日)。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8. 乾冰(二氧化碳,固體)
- - 每位乘客最多攜帶2.5公斤
- - 用於包裝不受本規章約束的易腐爛物品
- - 在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
- - 行李(包裹)必須允許二氧化碳氣體釋放。托運行李必須標明“乾冰”或“二氧化碳,固體”,並標明乾冰的淨重或者指出乾冰的重量少於2.5公斤。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9. 電子香煙
(包括電子雪茄,電子煙斗,其他吸煙器)含有電池,必須獨立保護防止意外啟動。
|
不允許 |
允許 *參見備註 |
不需要 |
10. 燃料電池
含有燃料,為可擕式電子設備(PED)供電,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攝影機。
|
不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1. 備用燃料盒
與可擕式電子設備配套。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2. 氣體盒,小型,不可燃
- - 含有二氧化碳或2.2節中列出的其他非易燃和無毒氣體。
- - 最多兩(2)小盒,帶自充氣安全裝置,例如救生衣或背心。
- - 每名乘客不超過一(1)個設備和最多兩(2)個備用小盒。
- - 其他設備四(4)小盒,每盒不超過50毫升。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13. 氣瓶、非易燃、無毒,用於機械肢體的操作。
以及,提供旅行期間個人需求的類似大小的備用氣瓶。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4. 捲髮器(含烴氣體)
- - 每位乘客或機組成員最多攜帶一(1)個。
- - 安全罩牢固安裝在加熱元件上。
- - 任何時候均不允許在飛機上使用。
- - 氣筆芯是禁止的。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5. 產熱物品
例如水下火炬(潛水燈)和電熨斗。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16. 含有冷凍液氮(乾貨運輸)的絕緣包裝
- - 充分吸收在多孔材料中。
- - 僅限含有非危險品。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7. 內燃機或燃料電池發動機
- - 必須符合國際航協標準,特別規定:A70
- - 引擎必須無油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18. 鋰電池:裝有鋰電池的安全型設備
例如掌上型金屬探測器。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19. 鋰電池:包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可擕式電子設備(PED)
包括醫療設備,例如可擕式氧氣濃縮器(POC)和電子消費產品,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由乘客或機組成員攜帶供個人使用:
- - 鋰金屬電池中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功率不得超過100瓦時。
- - 托運行李中的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並且必須受到保護。
- - 每位元旅客最多可攜帶15件可擕式電子設備。
- - 裝有鋰電池的行李箱,鋰紐扣電池除外,電池必須可以拆卸。如果作為托運行李,則必須將電池取出並隨身攜帶。(見上文第4項)
注意:可攜式氧氣濃縮器 (POC) 型號應滿足以下驗收標準之一: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20. 鋰電池供電的電子設備。
可擕式(包括醫學)電子設備的鋰電池:
- - 額定功率超過100瓦時但不超過160瓦時。
- - 用於可擕式醫療電子設備的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超過2克,但不超過8克。
- - 托運行李中的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並且必須受到保護。
- * 瓦時(Wh) = 安時(Ah) x 電壓 (v)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21. 鋰電池,備用/鬆散電池,額定功率超過100瓦時但不超過160瓦時。或鋰金屬電池中鋰金屬含量超過2克
- - 用於電子消費產品
- - 對於可擕式醫療電子設備(PMED),鋰金屬含量不超過8克。
- - 最多兩(2)個備用電池。
- - 這些電池必須單獨保護,以防止短路。
注意:
- 容量不超過100瓦時的備用電池或移動電源(第5項)及容量在100-160瓦時(第21項)之間的電池組總數不得超過20件。
- * 瓦時(Wh) = 安時(Ah) x 電壓 (v)
|
不允許 |
允許 *參見備註 |
需要 |
22. 火柴,一小盒火柴或小型打火機
- - 不含不能被吸收的液體燃料,不含液化氣,
- - 供個人使用
- - 隨身攜帶。
- - 打火機燃料及替芯是被禁止的,不允許隨身攜帶也不允許作為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
注意:
- 嚴禁攜帶或托運“萬能”火柴,“藍色火焰”或“雪茄”打火機和沒有安全帽或者防止意外啟動手段的由鋰電池供電的打火機。
|
隨身攜帶 |
隨身攜帶 |
不需要 |
23. 輔助移動設備
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含有 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含有非溢漏濕電池或電池符合IATA DGR特別規定:A123或A199
- - 帶吸收電解液(AGM,吸收玻璃墊,凝膠電池,凝膠電池組,密封鉛酸(SLS),乾電池和乾電池組)。
- - 即使電池盒破裂,也不會洩露任何電解液或液體。
- - 電池必須能夠通過某些振動和壓差測試。
* 注意:
符合特殊規定A123和A199的電池的包括:堿錳,鋅-碳,鎳-鎘和鎳-金屬氫化物電池。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24. 輔助移動設備
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非折疊)含有可溢漏電池或鋰離子電池。
鋰電池的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標準手冊”第III部分第38.3小節中每項試驗的要求。注意:可溢出電池頂部有許多開口,用於注入液體電解質(腐蝕性)以維持產生電能所需的化學反應。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帶有鋰離子電池的移動設備,其電池是專門設計成可拆卸的。拆卸後的電池必須放在機艙中。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25. 非放射性藥用或梳妝用品 (包括氣溶膠),如髮膠、香水、含酒精香水和藥物。不含易燃、有毒氣體的無危險的氣霧劑(Div. 2.2),運動或家庭使用:
- - 這些物品的總淨量不得超過2公斤或2升。
- - 每個單一物品的淨量不得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
- - 氣溶膠釋放閥必須有保護帽或其他適當的防護裝置,以防止意外釋放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26. 滲透裝置
必須符合國際航協IATA DGR的特殊規定:A41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27. 可擕式電子設備中含有非溢漏電池
- - 電池必須符合國際航協IATA DGR特別規定:A67,必須低於12 V 及少於100瓦時。
- - 最多2個備用電池。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28. 行動電源
- - 低於或相當於100瓦時。僅供個人使用,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20個;
- - 100-160瓦時,每名乘客最多帶2個,且需要航空公司准許*;
- - 超過160瓦時是被禁止的**
- * 瓦時(Wh) = 安時(Ah) x 電壓 (v)
|
不允許 |
允許 */**,參見備註 |
不需要* |
29. 放射性同位素心臟起搏器,或其他醫療設備:
|
隨身攜帶 |
隨身攜帶 |
不需要 |
30. 非感染性標本,
包裝中含有少量易燃液體,必須符合國際航協IATA DGR的特殊規定:A180。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31. 醫療或臨床體溫計,含汞
- - 每名乘客最多攜帶一(1)個。
- - 帶有保護盒。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32. 含汞溫度計或氣壓計
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的官方機構的代表所攜帶。
|
不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