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可免費攜帶符合泰航行李限額規定的行李。
泰航對行李重量限額的規定適用於下列航段:
對行李按件數計算的規定適用於下列航段:
自/至美國和加拿大的航班如果全程均搭乘泰航航班,則應適用上述條款對免費行李限額的規定,具體如下 :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承運航空公司有權決定代碼共用航班所適用的行李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您的旅程可能適用的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請聯絡您的旅行社或泰航票務/訂位組,以瞭解詳細資訊。
備註: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承運航空公司有權決定代碼共用航班所適用的行李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您的旅程可能適用的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請聯絡旅行社或泰航票務/訂位組,以瞭解詳細資訊。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售票航空公司有權決定出入美國境內的代碼共用航班所適用的行李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您的旅程可能適用的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請聯絡旅行社或泰航票務/訂位組,以瞭解詳細資訊。
除托運行李限額外, 星空聯盟金卡會員搭乘商務艙或頭等艙,且行程中包含有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星空聯盟會員航空公司,有可攜帶兩件隨身行李的權利 (須在飛機之限制及當地法規許可的狀況下)。
其他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件隨身行李,長度不超過56公分(22英吋),寬度不超過45公分(18英吋),厚度不超過25公分(10英吋),包括輪子、手柄和側袋在內。隨身行李的總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15磅)。隨身行李必須放置在機艙行李架內或者前方座椅下方。
乘客可以免費隨身攜帶以下物品:
備註:航空公司有權在報到櫃檯和/或登機口使用測量儀器和/或測重儀對行李進行檢查,以確保乘客遵守相關規定。
乘客所攜帶的液體、噴霧劑和凝膠物品必須裝在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中。
- 容器容量不可大於100毫升,即使容器中的液體不足100毫升。
- 裝有液體的容器必須裝在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最大容量為一公升)內。
- 該塑膠袋必須提交安檢站檢查。
- 每位乘客只可帶一個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
- 例外的液態物品:藥物、嬰兒奶粉/食品及因健康原因所需的特殊食物。
- 塑膠袋必須與其他手提行李分開接受安檢。
- 無論是在機場免稅店或在飛機上購買的免稅品,都必須裝在未被打開過的密封塑膠袋,並須出示購買證明。
在機艙行李架內取/放超重/超大的隨身行李可能導致旅客肌肉痠痛。在機身震盪顛簸的情況下,超大/超重的行李可能會掉落,導致您本人或其他乘客受傷。超大/超重的行李還可能在緊急情況下堵塞安全出口,對乘客的生命造成威脅。為了安全起見,每一位乘客僅可攜帶一件不足7公斤或尺寸不超過45英吋(約115公分)的隨身行李,且應將其穩妥的放置於關閉的機艙行李架內。
1. 預購行李超重重量
泰國國內航線的超額行李收費標準
所有超額的行李均須在登機前評估並繳費。
除了旅客的免費行李之外,其他行李均需托運。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根據機票艙位、常旅客會員等級、行程、購票日期以及是否服兵役的情況將有所不同。
超額行李和乘客的機票艙等及實際搭乘的艙等無關,按如下統一標準收費。
超額行李的收費標準(適用於泰國境內的各行李運輸段)按重量計算,適用固定費率,具體標準如下。
泰銖/每公斤 (自…到…) | 曼谷 | 清邁 |
---|---|---|
清邁 | 60 |
- |
清萊 | 70 | - |
合艾 | 80 | - |
孔敬 | 55 | - |
喀比 | 70 |
- |
普吉島 | 70 | 125 |
素叨他尼 | 65 | - |
烏汶 | 60 | - |
烏隆 | 55 | - |
備註:
所有超額的行李均須在登機前評估並繳費。
超重行李和旅客的免費托運行李均需托運。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根據機票艙等、旅客會員等級、行程、購票日期以及是否服兵役的情況有所不同。
超額行李和乘客的機票艙等及實際搭乘的艙等無關,按以下統一標準收費。
備註 :
分區 | 定義 |
---|---|
1區 | 孟加拉、柬埔寨、中國(昆明)、寮國、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泰國和泰國國內航段、越南、香港和臺灣之間、臺灣和首爾之間、喀拉蚩和馬斯喀特之間、普吉和新加坡之間以及普吉和吉隆坡之間。 |
2區 | 中國內地(北京、上海、成都、廣州、廈門、重慶及長沙)、香港、印度、印尼 .汶萊 澳門、尼泊爾、菲律賓、斯里蘭卡、臺灣、香港和首爾之間、普吉和香港之間、普吉和新德里之間、普吉和孟買之間及普吉和北京之間。 |
3區 | 澳洲(伯斯)、巴林、日本、韓國、阿曼、巴基斯坦、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伊朗、普吉和首爾之間、普吉和伯斯之間以及普吉和臺灣之間。 |
4區 | 澳洲(雪梨、布里斯班及墨爾本)、埃及、以色列、馬達加斯加、土耳其和俄羅斯(莫斯科)。 |
5區 |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捷克、芬蘭、法國、匈牙利、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斯德哥爾摩和普吉之間、哥本哈根和普吉之間及法蘭克福和普吉之間。 |
6區 | 美國和加拿大 |
超額行李的托運費用(適用於TC3之內、TC2與TC3之間的航段)將根據不同分區的標準按重量計算,具體標準如下。(2018年9月1日起生效)
備註 :
類別 | 是否屬於免費的托運行李範圍 | 收費標準 | 備註 |
---|---|---|---|
自行車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 每位旅客可免費攜帶一輛自行車。 • 第二輛或以上須以一般超額行李計費。 |
保齡球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 |
漁具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
高爾夫裝備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 每位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套高爾夫裝備。 • 第二套或以上須以一般超額行李計費。 |
滑雪/滑水裝備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 |
衝浪板/風帆衝浪裝備 | 否 注意:例外情況請參閱備註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 若搭乘自/至澳洲/紐西蘭的航班,則一個衝浪板可列入免費托運行李中,但超過免費托運限額的衝浪板應按照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收費;旅客在曼谷停留亦可享上述待遇。 • 若旅客在日本泰航購票往返印尼巴里島,則可免費託運一個衝浪板;旅客在曼谷停留亦可享上述待遇。 |
潛水裝備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 |
AVIH(狗或貓作為收費行李托運) | 否 | 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僅部分目的地可接受狗或貓作為行李托運,且應遵循相關國家的具體規定。不適用於航班A320,因(製造商)設計的空間不適於承載活體動物。 |
運動槍支 | 是***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 |
一件手提式樂器 |
是 注意 :長度不超過100公分(39英吋) |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備註:
** 自行車必須是非機動性的,並且僅限單座自行車
*** 本表中的運動槍支僅限於運動目的
以下托運物品將會收取特殊附加費用。下列行李的費用應根據行程來確定,此處列明的均為單件費用。
請於班機起飛前48小時以上,聯絡泰航訂位組,將欲託運之特殊行李,詳列於訂位紀錄中。
自行車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對於超出免費托運行李限額的自行車,應按常規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50美元。
一套高爾夫球桿可以作為一件免費行李進行托運,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
** 1套高爾夫球桿最多包含14根球桿,12個高爾夫球及1雙高爾夫球鞋。超出1套球桿以上的高爾夫裝備將按照常規超額行李費用標準收費:150美元/每件。
滑雪/滑水裝備(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50美元/每件。
長度2公尺以內收費150美元
長度超過2公尺收費300美元
長度2公尺以內收費150美元
長度超過2公尺收費300美元
潛水裝備(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50美元/每件。
槍枝彈藥(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50美元/每件。
可作為一件行李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50美元/每件。
一件手提式樂器可以計入免費托運行李,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50美元/每件。
其他物品和運動器械可以計入免費托運行李,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50美元/每件。
寵物及籠子重量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及可選服務的費用都可能有所不同。在某些情況下,行李收費標準和可選服務的費用適用的可能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政策。您可以在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網站上查詢相關資訊,具體網址如下:
All Nippon Airways (全日空) (https://www.ana.co.jp/en/jp/domestic/prepare/baggage/)
Lufthansa Airlines (漢莎航空) (https://www.lufthansa.com/us/en/Free-baggage-rules)
THAI Smile air (泰國微笑航空) (http://www.thaismileair.com/en/BaggagePolicy)
基本資訊
免費行李的判定標準與超額行李托運費用的計算方法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無中途停留)的所有托運行李。如果旅客在任一中轉站中途停留,則在離開該中轉站時應對免費行李、超額行李及托運費用重新進行評估(若適用)。
如果您在旅途中攜帶超額行李或超過航空公司件數限制的行李,則應支付超額行李費用。搭乘泰航的班機時,我們根據各行李運輸段收取相應的費用。如果您的旅程和/或您的行李運輸段涉及多家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則可能適用其他航空公司的行李費用標準。
行李聯運費用的確定:
一般而言,所有IATA成員(包括泰航)均應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第302號決議針對常規行李作出的規定。該決議針對您的旅程和/或您的行李運輸段涉及兩家(或以上)航空公司時所適用的行李政策作出了規定(轉機行李規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第302號決議是基於三大航協區的劃分而制定。
際航空運輸協會為了管理與制定票價及其他服務費用方便起見,將全球劃分為三個區域。分別被稱為1區、2區和3區。該劃分標準被廣泛運用於資費規則的解釋以及國際航空票價的計算中。航空公司通常將其簡稱為為TC(航協區)、TC1(1區)、TC2(2區)和TC3(3區)。
每個區下設亞區或子區,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對各亞區或子區的定義與普通意義上的地理概念略有不同。
1區 包括整個西半球。
2區 包括歐洲、中東和非洲。
3區 包括整個亞洲及其周邊島嶼(除TC2所包含的部分區域外):澳洲、紐西蘭及其周邊島嶼與所有太平洋島嶼(除TC1所包含的部分區域外)。
根據各行李運輸區段確定航空公司的行李費用標準
1. 行程在兩個或多個航協區之間的航班,應由第一個跨區的承運航空公司確認行李運輸段的行李費用標準。
2. 行程在同一航協區不同亞區之間的航班,應由第一個跨亞區的承運航空公司確定行李運輸段的行李費用標準。
3. 行程在某個航協區的同一亞區之內的航班,應由第一個跨國界的承運航空公司確定行李運輸段的行李費用標準。
4. 行程在同一國家內的航班,應由第一個承運航空公司確定行李運輸段的行李費用標準。
備註:以上收費標準2014年10月1日開始生效,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共用代碼航班,那麼應由售票航空公司確定行李運輸段的行李費用標準,除非航空公司公佈的政策規定應由承運航空公司確定相應的標準。
自/至美國的航班
在一般情況下,當旅客行程的始發地或目的地位於美國本土及其海外屬地境內,則整個行程將適用旅行開始的首個航空公司的行李規定(包括中途分程點的停留)。
如果飛往美國境內的航班適用的是泰航的行李政策,則您的回程仍將適用泰航的行李政策(包括在中途分程點的停留)。
若代碼共用航班途經美國本土及其海外屬地境內,則將由售票航空公司確定行李政策。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您的旅程中的行李政策可能將適用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相關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會採用自身的行李政策,而非代碼共用航班的行李政策或出入境航段的行李政策。如果您的旅程始發地為美國本土及其海外屬地境內,則可能需要繳納行李托運費。請聯繫相關票務/訂票組和/或查詢相關官方網站瀏覽免費行李托運及收費政策,瞭解詳細資訊。
加拿大的行李聯運收費政策
制定該政策的目的在於確立對於自2015年4月1日後(含)簽發的涵蓋多段行程的單張機票(始發地與目的地在加拿大境內)而言,簽署聯運協議的各航空公司應遵循的相關規定。
加拿大交通署(CTA)的指南
加拿大交通署規定,對於自2015年4月1日後(含)簽發的涵蓋多個國際航段的單張機票(始發地與目的地在加拿大境內)而言,有關各航空公司應遵循以下政策:
1. 整個行程應適用統一的行李政策
• 對於涉及多家航空公司的單張機票(始發地與目的地在加拿大境內)而言,整個行程應適用統一的行李政策。
• 對於涉及聯運航線的單張機票(始發地與目的地在加拿大境內)而言,整個行程應適用統一的行李政策。(包括在中途分程點的停留)。
• 對於國際航線(含國內航段)而言。
2. 將適用的行李政策明確標示於行程表或電子機票上。
欲瞭解更多資訊或相關問題,請聯繫:info@cta-otc.ca
瀏覽聯運合作夥伴的行李政策
備註:
1. 如果聯運合作夥伴的行李政策網址無效,請聯繫泰航。
2. 對於此處未列出的合作航空公司,請直接查詢其官網。
整合現代科技的智慧行李箱,大多內建鋰電池,能替行動裝置充電,提供全球定位系統,環球移動通訊系統,電子標籤等功能,並可透過藍牙,或Wi-Fi連線,因其可能會產生干擾飛機系統的電磁場,有影響飛安的疑慮。
乘客必須隨身攜帶此類行李,在辦理登機手續前必須將內建電池拆下,以完全禁用所有電子設備。 每位乘客都可以手提一件最大長度為56公分(22英吋),寬度為45公分(18英吋),厚度為25公分(10英吋)的行李。 這些尺寸包括輪子,把手和側袋。 隨身行李的總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15磅)。 超過上述條件和尺寸的行李只能作為托運行李處理。
若內建鋰電池無法拆卸,泰國航空公司(泰航)有權拒絕托運上述條件及超過尺寸的行李。
禁止攜帶的物品 |
1. 已安裝鋰電池 (智慧行李) 的行李 (非可拆卸電池) 超過0.3 克鋰金屬或2.7瓦時或無法識別鋰離子額定功率的鋰電池安裝在行李中。 |
2. 供個人使用或商業用途的化學粉末狀溶液,但允許攜帶物品清單中規定的除外。 |
3. 損壞或被回收的電池, 包括在設備中損壞或被回收的電池 |
4. 禁止在人體、托運行李和隨身行李中禁用含有刺激性或使失能物質的設備,如 梅斯毒氣、胡椒噴霧等。 |
5. 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或隨身行李中禁止攜帶含有爆炸物、壓縮氣體、鋰電池等危險貨物的電擊武器 (如泰瑟槍)。 |
6. 煙火, 烽火 |
7. 醫療用途所需的氧氣或空氣、氣體、氣瓶和液氧系統。 |
8. 除下表規定的情況外,嚴禁將鋰電池、煙火等危險貨物納入安全類公事包、現金箱、現金袋等 |
9. 由鋰電池及其配件驅動的個人平衡個人運輸裝置、小型車輛、電子溜冰鞋、電子滑板或其他類似設備 10. "萬能" 火柴、"藍色火焰" 或 "雪茄" 打火機或使用鋰電池供電但沒有安全防護的打火機,以防止無意間被啟動 11. 含有無火焰定量加熱器可自己加熱的餐食、食品及飲料或即食餐 (MRE) |
12. 未確定類型及/或瓦時額定值得電池
|
為了您的安全,泰國國際航空(泰航)不允許乘客搭乘泰航飛機時將危險品放置在托運行李、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以下列出的物品除外。
備註:
攜帶的物品 | 托運行李 | 手提行李 | 需獲得准許 |
---|---|---|---|
1. 含酒精飲料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2. 體育項目用的彈藥,安全包裝(僅限Div. 1.4S, UN 0012 or UN 0014)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3. 雪崩救援背包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4. 裝有鋰電池的行李(智能行李)
注意:
|
允許 | 允許 *參見備註 | 需要 |
5. 電池,備用/鬆散電池,包括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供可擕式電子設備使用,必須作為手提行李:
注意:
|
不允許 | 允許 *參見備註 | 不需要 |
6. 野營爐和不含有易燃液體燃料的燃料容器帶有空燃料罐和/或燃料箱。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7. 化學試劑監測設備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8. 乾冰(二氧化碳,固體)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9. 電子香煙(包括電子雪茄,電子煙斗,其他吸煙器)含有電池,必須獨立保護防止意外啟動。
|
不允許 | 允許 *參見備註 |
不需要 |
10. 燃料電池含有燃料,為可擕式電子設備(PED)供電,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攝影機。 |
不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1. 備用燃料盒與可擕式電子設備配套。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2. 氣體盒,小型,不可燃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13. 氣瓶、非易燃、無毒,用於機械肢體的操作。以及,提供旅行期間個人需求的類似大小的備用氣瓶。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4. 捲髮器(含烴氣體)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5. 產熱物品例如水下火炬(潛水燈)和電熨斗。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16. 含有冷凍液氮(乾貨運輸)的絕緣包裝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17. 內燃機或燃料電池發動機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18. 鋰電池:裝有鋰電池的安全型設備例如掌上型金屬探測器。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19. 鋰電池:包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可擕式電子設備(PED)包括醫療設備,例如可擕式氧氣濃縮器(POC)和電子消費產品,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由乘客或機組成員攜帶供個人使用:
注意:可攜式氧氣濃縮器 (POC) 型號應滿足以下驗收標準之一: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20. 鋰電池供電的電子設備。可擕式(包括醫學)電子設備的鋰電池:
|
允許 | 允許 | 需要 |
21. 鋰電池,備用/鬆散電池,額定功率超過100瓦時但不超過160瓦時。或鋰金屬電池中鋰金屬含量超過2克
注意:
|
不允許 | 允許 *參見備註 |
需要 |
22. 火柴,一小盒火柴或小型打火機
注意:
|
隨身攜帶 | 隨身攜帶 | 不需要 |
23. 輔助移動設備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含有 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含有非溢漏濕電池或電池符合IATA DGR特別規定:A123或A199
* 注意:符合特殊規定A123和A199的電池的包括:堿錳,鋅-碳,鎳-鎘和鎳-金屬氫化物電池。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24. 輔助移動設備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非折疊)含有可溢漏電池或鋰離子電池。 鋰電池的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標準手冊”第III部分第38.3小節中每項試驗的要求。注意:可溢出電池頂部有許多開口,用於注入液體電解質(腐蝕性)以維持產生電能所需的化學反應。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帶有鋰離子電池的移動設備,其電池是專門設計成可拆卸的。拆卸後的電池必須放在機艙中。 |
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25. 非放射性藥用或梳妝用品 (包括氣溶膠),如髮膠、香水、含酒精香水和藥物。不含易燃、有毒氣體的無危險的氣霧劑(Div. 2.2),運動或家庭使用: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26. 滲透裝置必須符合國際航協IATA DGR的特殊規定:A41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27. 可擕式電子設備中含有非溢漏電池
|
允許 | 允許 | 不需要 |
28. 行動電源
|
不允許 | 允許 */**,參見備註 | 不需要* |
29. 放射性同位素心臟起搏器,或其他醫療設備:
|
隨身攜帶 | 隨身攜帶 | 不需要 |
30. 非感染性標本,包裝中含有少量易燃液體,必須符合國際航協IATA DGR的特殊規定:A180。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31. 醫療或臨床體溫計,含汞
|
允許 | 不允許 | 不需要 |
32. 含汞溫度計或氣壓計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的官方機構的代表所攜帶。 |
不允許 | 不允許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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