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規定


免費行李

免費行李

旅客可免費攜帶符合泰航行李限額規定的行李。

 

 

泰航對行李重量限額的規定適用於下列航段:

  • • 泰國境內的航段,
  • • TC3(亞洲、澳洲及紐西蘭)之內的航段、TC2(歐洲、非洲及中東)和TC3亞洲、澳洲及紐西蘭)之間的航段。

對行李按件數計算的規定適用於下列航段:

自/至美國和加拿大的航班如果全程均搭乘泰航航班,則應適用上述條款對免費行李限額的規定,具體如下 :


以重量計算的行李托運政策(適用於泰國境內航段)

 

類別托運行李總重量 (最大值)
商務艙 40 公斤(88 磅)
經濟艙 30 公斤 (66 磅)
** 訂位艙等為L艙 20公斤 (44磅)
-嬰兒(不占位) 10 公斤 (22 磅)
-泰航金卡會員及及其他星空聯盟金卡會員的額外重量 20 公斤 (44 磅)
-泰航白金卡會員 (僅限泰航航段) 的額外重量 30 公斤 (66 磅)
-泰航銀卡會員(僅限泰航航段)的額外重量 10 公斤 (22 磅)

注意事項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承運航空公司有權決定代碼共用航班所適用的行李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您的旅程可能適用的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請聯絡您的旅行社或泰航票務/訂位組,以瞭解詳細資訊。


以重量計算的托運行李政策(適用於TC3之內及TC2與TC3之間的國際航段)

類別托運行李總重量 (最大值)
頭等艙 50 公斤 (110 磅)
商務艙 40 公斤 (88 磅)
豪華經濟艙 40 公斤 (88 磅)
經濟艙 30 公斤 (66 磅)
** 訂位艙等為L艙 20公斤 (44磅)
嬰兒(不占位) 10 公斤 (22 磅)
泰航金卡會員及其他星空聯盟金卡會員的額外重量 20 公斤 (44 磅)
-泰航白金卡會員 (僅限泰航航段) 的額外重量 30 公斤 (66 磅)
-泰航銀卡會員(僅限泰航航段)的額外重量 10 公斤 (22 磅)

    備註:




  • 1. 在乘客非自願降低艙等的情況下,即使機票差額退還給乘客,乘客仍可以按照原艙等的行李限額托運行李。
  • 2. 在泰國政府部門與泰航雙方認可的情況下,應按照獲認可的特定限額托運行李。
  • 該特定限額將根據旅客機票上所載明的情況來確定。根據政府政策或協定,部分旅客的免費行李限額將與常規標準有所不同。上述特定的免費行李限額將在旅客的機票上明確標示。
  • 3. 以上第2點規定僅限由泰國出發的乘客。從其他地區或國家出發的乘客,需要遵循當地航空公司的規定托運行李。
  • 4. 當乘客的行程涉及頭等艙、商務艙、豪華經濟艙或經濟艙多種艙位,則每個航段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按照該航段支付的票價艙等標準來實行。如果乘客支付了頭等艙的票價,而乘坐的是商務艙、豪華經濟艙或經濟艙,則仍按照頭等艙的標準托運行李。
  • 5. 可折疊式輪椅可以放在機艙隔間,不另外收取費用。

注意事項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承運航空公司有權決定代碼共用航班所適用的行李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您的旅程可能適用的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請聯絡旅行社或泰航票務/訂位組,以瞭解詳細資訊

按件數計算的托運行李政策(適用於自/至美國/加拿大的國際航班)

目的地艙等最大重量/每件(以避免超重行李費)最多托運件數每件行李(長寬高之和)的尺寸限制(以避免超大行李費)
自/至美國和加拿大 頭等艙 32 公斤 (70 磅) 2 158 公分 (62 英吋)
商務艙 32 公斤 (70 磅) 2 158 公分 (62 英吋)
經濟艙 23 公斤 (50 磅) 2 158 公分 (62 英吋)
嬰兒(不佔位) 23 公斤 (50 磅) 1 115 公分 (45 英吋)
  • • 頭等艙和商務艙的乘客可免費托運2件行李,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32公斤(70磅),且尺寸(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58公分(62英寸)。
  • • 經濟艙的乘客可免費托運2件行李,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23公斤(50磅),且尺寸(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58公分(62英寸)。
  • • 泰航金卡會員無論搭乘何等艙位均可免費額外多托運一件行李。在同航轉機途中或在泰航與泰航的行李聯運合作夥伴的跨航轉機途中,泰航會員可適用對應的行李托運優惠政策。
  • • 超大和超重的行李將按照特殊行李的標準收費。具體標準請洽詢當地的泰航辦事處。請參閱《自/至美國和加拿大的泰航航班的行李費用》,瞭解具體的超額行李收費標準。

注意事項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售票航空公司有權決定出入美國境內的代碼共用航班所適用的行李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您的旅程可能適用的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請聯絡旅行社或泰航票務/訂位組,以瞭解詳細資訊

隨身行李

隨身行李

在托運行李之外,每位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件隨身行李,長度不超過56公分(22英吋),寬度不超過45公分(18英),厚度不超過25公分(10英),包括輪子、手柄和側袋在內。隨身行李的總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15磅)。隨身行李必須放置在機艙行李架內或者前方座椅下方。

乘客可以免費隨身攜帶以下物品:

• 手袋/錢夾/手提包,長度不超過37.5公分(15英吋), 寬度不超過25公分(10英吋), 深度不超過12.5公分(5 英吋),或者長寬高總和不超過75公分(30英吋)且總重量不超過1.5公斤(3.3磅)。筆記型電腦或其它個人電腦也不得超過以上標準。
• 老年人、病人及殘疾人士使用的拐杖
• 嬰兒食品

備註:航空公司有權在報到櫃檯和/或登機口使用測量儀器和/或測重儀對行李進行檢查,以確保乘客遵守相關規定。

 

旅行小工具


除了泰航在飛機上安裝或提供的設備之外,旅客自行攜帶的裝備/設備/旅行工具,例如個人空氣淨化器/電離器、座椅斜倚防護器、護膝、飛行床- Bed Box, Jet Kids, Fly Baby、腿托、吊床、嬰兒檐蓬或其他類似設備,由於以下原因,不允許在飛機上使用:
  • • 在緊急情況下,它可能會導致旅客或其他旅客進入不安全狀況。
    • 它可能會損壞,阻礙或導致飛機系統及/或飛機設備發生故障。
    • 它可能會對鄰近的旅客造成干擾。


攜帶液體、噴霧劑和凝膠的限制措施

 
乘客所攜帶的液體、噴霧劑和凝膠物品必須裝在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中。
 
 -  容器容量不可大於100毫升,即使容器中的液體不足100毫升。
 -  裝有液體的容器必須裝在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最大容量為一公升)內。
 -  該塑膠袋必須提交安檢站檢查。
 -  每位乘客只可帶一個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
 -  例外的液態物品:藥物、嬰兒奶粉/食品及因健康原因所需的特殊食物。
 -  塑膠袋必須與其他手提行李分開接受安檢。
 -  無論是在機場免稅店或在飛機上購買的免稅品,都必須裝在未被打開過的密封塑膠袋,並須出示購買證明。

 

您的隨身行李


在機艙行李架內取/放超重/超大的隨身行李可能導致旅客肌肉痠痛。在機身震盪顛簸的情況下,超大/超重的行李可能會掉落,導致您本人或其他乘客受傷。超大/超重的行李還可能在緊急情況下堵塞安全出口,對乘客的生命造成威脅。為了安全起見,每一位乘客僅可攜帶一件不足7公斤或尺寸不超過45英吋(約115公分)的隨身行李,且應將其穩妥的放置於關閉的機艙行李架內。

超額行李

泰國國內航線的超額行李收費標準


所有超額的行李均須在登機前評估並繳費。

 

除了旅客的免費行李之外,其他行李均需托運。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根據機票艙位、常旅客會員等級、行程、購票日期以及是否服兵役的情況將有所不同。

 

超額行李和乘客的機票艙等及實際搭乘的艙等無關,按如下統一標準收費。

 

超額行李的收費標準(適用於泰國境內的各行李運輸段)按重量計算,適用固定費率,具體標準如下。

 

泰銖/每公斤 (自…到…)曼谷清邁
清邁 60
-
清萊 70 -
合艾 80 -
孔敬 55 -
喀比 70
-
蘇美島 95 -
普吉島 70 125
素叨他尼 65 -
烏汶 60 -
烏隆 55 -

備註:


  • 1. 上述《泰國國內超額行李收費表》適用於旅程中的各行李運輸段,自2012年7月23日開始實施,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 2. 超額行李的費用以泰銖(Thai Baht)/每公斤計。
  • 3. 泰國國內航段的超額行李費每公斤按單程直飛經濟艙最高票價的1.5%收取。
  • 4. 兒童和嬰兒無特別折扣。
  • 5. 國際航線的超額行李費用以美元分開標示。
  • 6. 如果行程是從泰航國內航段至國際航段,則托運超額行李應按區域分別收費。
  • 7. 泰航在泰國的國內航段劃入第1區。(請參閱國際航線超額行李收費表的分區定義。)
  • 8. 在第5條的情況下,貨幣兌換方式為:收費時應按行李托運當日銀行的匯率將超額行李的費用(以美元標示)折算成當地貨幣。

 

超重行李的收費標準(在TC3之內及TC2和TC3之間的航線)

所有超額的行李均須在登機前評估並繳費。

 

超重行李和旅客的免費托運行李均需托運。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根據機票艙等、旅客會員等級、行程、購票日期以及是否服兵役的情況有所不同。

 

超額行李和乘客的機票艙等及實際搭乘的艙等無關,按以下統一標準收費。 

 

備註 :

  • 1區 包括整個西半球。
  • 2區 包括歐洲、中東和非洲。
  • 3區 包括整個亞洲及其周邊島嶼(除TC2所包含的部分區域外):澳洲、紐西蘭及其周邊島嶼與所有太平洋島嶼(除TC1所包含的部分區域外)。

分區定義

分區定義
1區 孟加拉、柬埔寨、中國(昆明)、寮國、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泰國和泰國國內航段、越南、香港和臺灣之間、臺灣和首爾之間、喀拉蚩和馬斯喀特之間、普吉和新加坡之間以及普吉和吉隆坡之間。
2區 中國內地(北京、上海、成都、廣州、廈門、重慶及長沙)、香港、印度、印尼、澳門、尼泊爾、菲律賓、斯里蘭卡、臺灣、香港和首爾之間、普吉和香港之間、普吉和新德里之間、普吉和孟買之間及普吉和北京之間。
3區 澳洲(伯斯)、巴林、日本、韓國、阿曼、巴基斯坦、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伊朗、普吉和首爾之間、普吉和伯斯之間以及普吉和臺灣之間。
4區 澳洲(雪梨、布里斯班及墨爾本)和俄羅斯(莫斯科)。
5區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捷克、芬蘭、法國、匈牙利、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斯德哥爾摩和普吉之間、哥本哈根和普吉之間及法蘭克福和普吉之間。
6區 美國和加拿大

超額行李的托運費用(適用於TC3之內、TC2與TC3之間的航段)將根據不同分區的標準按重量計算,具體標準如下(2018年9月1日起生效)

美元/公斤至1區至2區至3區至4區至5區至6區
自1區 12
15 40 45 70 -
自2區 15 40 45 55 70 -
自3區 40 45 55 60 70 -
自4區 45 55 60 70 70 -
自5區 70 70 70 70 70 -
自6區 - - - - - -

備註 :

  • 1. 上述《超額行李收費表(TC3之內以及TC2與TC3之間)》適用於各行李運輸段,自2018年9月1日開始實施,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 2. 1區至5區的超額行李收費以公斤計。
  • 3. 兒童和嬰兒無特別折扣。
  • 4. 自/至6區的超額行李收費標準:美國/加拿大的超額行李以件數計。(詳情請參閱《自/至美國/加拿大的航班的超額行李收費標準》)
  • 5. 如果行程是從泰航國內航段至國際航段,則托運超額行李應按區域分別收費。泰航在泰國的國內航段劃入第1區。(請參閱國際航線超額行李收費表的分區定義。)
  • 6. 貨幣兌換:收費時應按行李托運當日銀行的匯率將超額行李的費用(以美元標示)折算成當地貨幣。

 

特殊行李

運動設備/特殊行李統一收費標準(統一費率)按重量計算(TC3 (亞洲、澳洲、紐西蘭)之內及TC2 (歐洲、非洲、中東)和TC3 (歐洲、非洲、中東)之間的航班)及按件數計算(自/至於美國/加拿大的航班)皆相同

 

類別 是否屬於免費的托運行李範圍 收費標準 備註
自行車 是**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每位旅客可免費攜帶一輛自行車。 
• 第二輛或以上須以一般超額行李計費。
保齡球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漁具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高爾夫裝備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每位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套高爾夫裝備。
• 第二套或以上須以一般超額行李計費。
滑雪/滑水裝備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衝浪板/風帆衝浪裝備
注意:例外情況請參閱備註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若搭乘自/至澳洲/紐西蘭的航班,則一個衝浪板可列入免費托運行李中但超過免費托運限額的衝浪板應按照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收費;旅客在曼谷停留亦可享上述待遇。

• 若旅客在日本泰航購票往返印尼巴里島,則可免費託運一個衝浪板;旅客在曼谷停留亦可享上述待遇。

潛水裝備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AVIH(狗或貓作為收費行李托運) 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僅部分目的地可接受狗或貓作為行李托運,且應遵循相關國家的具體規定。不適用於航班A320,因(製造商)設計的空間不適於承載活體動物。
運動槍支 是***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一件手提式樂器

注意 :長度不超過100公分(39英吋)

若超過免費行李限額,則適用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特殊行李收費標準(統一費率) :

  • • 以重量計算,對於TC3之內及TC2和TC3之間的航班,請參考按重量計算的 *超額行李特殊收費標準。
  • • 以件數計算,對於自/至美國/加拿大的航班,請參考按件數計算的 *超額行李特殊收費標準。

 

備註:

 **  自行車必須是非機動性的,並且僅限單座自行車
*** 本表中的運動槍支僅限於運動目的

 

運動和其他托運物品(自/至美國和加拿大的航班)

以下托運物品將會收取特殊附加費用。下列行李的費用應根據行程來確定,此處列明的均為單件費用。
請於班機起飛前48小時以上,聯絡泰航訂位組,將欲託運之特殊行李,詳列於訂位紀錄中。

 

自行車

自行車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對於超出免費托運行李限額的自行車,應按常規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00美元。


高爾夫裝備(一套球桿)**

一套高爾夫球桿可以作為一件免費行李進行托運,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

 

** 1套高爾夫球桿最多包含14根球桿,12個高爾夫球及1雙高爾夫球鞋。超出1套球桿以上的高爾夫裝備將按照常規超額行李費用標準收費:100美元/每件


滑雪/滑水裝備

滑雪/滑水裝備(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00美元/每件

 

衝浪板(不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

長度2公尺以內收費100美元
長度超過2公尺收費200美元

 

風帆衝浪裝備(不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

長度2公尺以內收費100美元
長度超過2公尺收費200美元

 

潛水裝備

潛水裝備(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00美元/每件

 

槍支彈藥

槍枝彈藥(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00美元/每件

 

運動槍支

可作為一件行李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00美元/每件

 

一件手提式樂器(長度不超過39英吋/100公分)

一件手提式樂器可以計入免費托運行李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00美元/每件

 

其他物品和運動器械

其他物品和運動器械可以計入免費托運行李如果超過免費托運行李的限額,將以超額行李的標準收取費用:100美元/每件

 

寵物作為托運行李(AVIH)(不可計入您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

寵物及籠子重量

  • - 10 公斤以下:300美元
  • - 11到20公斤 : 450美元
  • 21到30公斤 : 600美元
  • - 31到40公斤 : 750美元

備註: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及可選服務的費用都可能有所不同。在某些情況下,行李收費標準和可選服務的費用適用的可能是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政策。您可以在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網站上查詢相關資訊,具體網址如下:
All Nippon Airways (全日空) (https://www.ana.co.jp/en/jp/domestic/prepare/baggage/)

Lufthansa Airlines (漢莎航空) (https://www.lufthansa.com/us/en/Free-baggage-rules)

Brussels Airlines (布魯塞爾航空) (http://www.brusselsairlines.com/en-hu/practical-information/travel-info/before-the-flight/luggage-info/default.aspx)

THAI Smile air (泰國微笑航空) (http://www.thaismileair.com/en/BaggagePolicy)

 

聯運航線

基本資訊

  • 免費行李的判定標準與超額行李托運費用的計算方法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無中途停留)的所有托運行李。如果旅客在任一中轉站中途停留,則在離開該中轉站時應對免費行李、超額行李及托運費用重新進行評估(若適用)。

    如果您在旅途中攜帶超額行李或超過航空公司件數限制的行李,則應支付超額行李費用。搭乘泰航的班機時,我們根據各行李運輸段收取相應的費用。如果您的旅程和/或您的行李運輸段涉及多家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則可能適用其他航空公司的行李費用標準。
     

    行李聯運費用的確定:

    一般而言,所有IATA成員(包括泰航)均應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第302號決議針對常規行李作出的規定。該決議針對您的旅程和/或您的行李運輸段涉及兩家(或以上)航空公司時所適用的行李政策作出了規定(轉機行李規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第302號決議是基於三大航協區的劃分而制定。

    際航空運輸協會為了管理與制定票價及其他服務費用方便起見,將全球劃分為三個區域。分別被稱為1區、2區和3區。該劃分標準被廣泛運用於資費規則的解釋以及國際航空票價的計算中。航空公司通常將其簡稱為為TC(航協區)、TC1(1區)、TC2(2區)和TC3(3區)。

    每個區下設亞區或子區,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對各亞區或子區的定義與普通意義上的地理概念略有不同。

    1區 包括整個西半球。

    2區 包括歐洲、中東和非洲。

    3區 包括整個亞洲及其周邊島嶼(除TC2所包含的部分區域外):澳洲、紐西蘭及其周邊島嶼與所有太平洋島嶼(除TC1所包含的部分區域外)。

    根據各行李運輸區段確定航空公司的行李費用標準

    1. 行程在兩個或多個航協區之間的航班,應由第一個跨區的承運航空公司確認行李運輸段的行李費用標準。

    2. 行程在同一航協區不同亞區之間的航班,應由第一個跨亞區的承運航空公司確定行李運輸段的行李費用標準。               

    3. 行程在某個航協區的同一亞區之內的航班,應由第一個跨國界的承運航空公司確定行李運輸段的行李費用標準。

    4. 行程在同一國家內的航班,應由第一個承運航空公司確定行李運輸段的行李費用標準。


  • 備註:以上收費標準2014年10月1日開始生效,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共用代碼航班,那麼應由售票航空公司確定行李運輸段的行李費用標準,除非航空公司公佈的政策規定應由承運航空公司確定相應的標準。


    自/至美國的航班

    在一般情況下,當旅客行程的始發地或目的地位於美國本土及其海外屬地境內,則整個行程將適用旅行開始的首個航空公司的行李規定(包括中途分程點的停留)。

    如果飛往美國境內的航班適用的是泰航的行李政策,則您的回程仍將適用泰航的行李政策(包括在中途分程點的停留)。

    若代碼共用航班途經美國本土及其海外屬地境內,則將由售票航空公司確定行李政策。

    如果您的行程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則適用的行李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您的旅程中的行李政策可能將適用泰航合作航空公司的相關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會採用自身的行李政策,而非代碼共用航班的行李政策或出入境航段的行李政策。如果您的旅程始發地為美國本土及其海外屬地境內,則可能需要繳納行李托運費。請聯繫相關票務/訂票組和/或查詢相關官方網站瀏覽免費行李托運及收費政策,瞭解詳細資訊。

    加拿大的行李聯運收費政策

    制定該政策的目的在於確立對於自2015年4月1日後(含)簽發的涵蓋多段行程的單張機票(始發地與目的地在加拿大境內)而言,簽署聯運協議的各航空公司應遵循的相關規定。

    加拿大交通署(CTA)的指南

    加拿大交通署規定,對於自2015年4月1日後(含)簽發的涵蓋多個國際航段的單張機票(始發地與目的地在加拿大境內)而言,有關各航空公司應遵循以下政策:
    1. 整個行程應適用統一的行李政策
    •    對於涉及多家航空公司的單張機票(始發地與目的地在加拿大境內)而言,整個行程應適用統一的行李政策。
    •    對於涉及聯運航線的單張機票(始發地與目的地在加拿大境內)而言,整個行程應適用統一的行李政策。(包括在中途分程點的停留)。
    •    對於國際航線(含國內航段)而言。
    2. 將適用的行李政策明確標示於行程表或電子機票上。
    欲瞭解更多資訊或相關問題,請聯繫:info@cta-otc.ca

    瀏覽聯運合作夥伴的行李政策

    備註:

    1. 如果聯運合作夥伴的行李政策網址無效,請聯繫泰航。
    2.
    對於此處未列出的合作航空公司,請直接查詢其官網。

受限制的行李

智慧行李箱

整合現代科技的智慧行李箱,大多內建鋰電池,能替行動裝置充電,提供全球定位系統,環球移動通訊系統,電子標籤等功能,並可透過藍牙,或Wi-Fi連線,因其可能會產生干擾飛機系統的電磁場,有影響飛安的疑慮。

 

乘客必須隨身攜帶此類行李,在辦理登機手續前必須將內建電池拆下,以完全禁用所有電子設備。 每位乘客都可以手提一件最大長度為56公分(22英吋),寬度為45公分(18英吋),厚度為25公分(10英吋)的行李。 這些尺寸包括輪子,把手和側袋。 隨身行李的總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15磅)。 超過上述條件和尺寸的行李只能作為托運行李處理。

 

若內建鋰電池無法拆卸,泰國航空公司(泰航)有權拒絕托運上述條件及超過尺寸的行李。

危險品

危險品或危害品(HAZMAT)是會對人體健康、財產安全或環境造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分類如下:
  • 1. 炸藥
  • 2. 氣體
  • 3. 易燃液體
  • 4. 易燃固體
  • 5.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 6. 有毒和感染性物質
  • 7. 放射性物質
  • 8. 腐蝕劑
  • 9. 其他各種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對環境有害的物質

 

 

禁止攜帶的物品
1. 已安裝鋰電池 (智慧行李) 的行李 (非可拆卸電池) 超過0.3 克鋰金屬或2.7瓦時或無法識別鋰離子額定功率的鋰電池安裝在行李中。
2. 供個人使用或商業用途的化學粉末狀溶液,但允許攜帶物品清單中規定的除外。
3. 損壞或被回收的電池, 包括在設備中損壞或被回收的電池
4. 禁止在人體、托運行李和隨身行李中禁用含有刺激性或使失能物質的設備,如梅斯毒氣、胡椒噴霧等。
5. 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或隨身行李中禁止攜帶含有爆炸物、壓縮氣體、鋰電池等危險貨物的電擊武器 (如泰瑟槍)。
6. 煙火, 烽火
7. 醫療用途所需的氧氣或空氣、氣體、氣瓶和液氧系統。
備註:
- 空的水肺潛水氣瓶不受此限制
- 如果乘客需要補充氧氣,請聯繫泰航訂位辦公室
8. 除下表規定的情況外,嚴禁將鋰電池、煙火等危險貨物納入安全類公事包、現金箱、現金袋等
9. 由鋰電池及其配件驅動的個人平衡個人運輸裝置、小型車輛、電子溜冰鞋、電子滑板或其他類似設備
10. "萬能" 火柴, "藍色火焰" 或 "雪茄" 打火機或使用鋰電池供電但沒有安全防護的打火機,以防止無意間被啟動

 

為您的安全,泰國國際航空(泰航)不允許乘客搭乘泰航飛機時將危險品放置在托運行李、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以下列出的物品除外。

 

備註:

  • 1. 具體限制規定由當地相關部門和機場決定。
  • 2. “需要”是指乘客在登機前需要獲得泰航的准許,方可把您的相關物品帶到飛機上。

 

允許攜帶的物品

托運行李

手提行李

需獲得准許

1. 含酒精飲料
- 零售包裝
- 含有超過24%,但不超過70%的酒精量
- 容器不得超過5升
- 總淨量每人5升
- *備註:不得超過當地海關限制。

允許
*參見備註

允許
*參見備註

不需獲得允許

2. 體育項目用的彈藥,安全包裝 ,
(屬分類1.4S之彈藥,只限UN0012 或 UN0014):
- 每人攜帶的毛重量不超過5公斤
- 允許一人以上攜帶,但不可混裝在一起

- 根據泰國民航局關於泰國境內所有登機口攜帶火器和彈藥的公告,需要機場人員進一步批准 https://bit.ly/2SbO65s

允許

不允許

需獲得允許

3. 雪崩救援背包:
- 每人限帶1個
- 含分類2.2類壓縮氣瓶
- 也可配備不超過淨含量200毫克之分類 1.4 S 的煙火觸發裝置。
- 背包必須以這樣的方式包裝,以防止被意外啟動
- 背包裡的氣囊必須裝有減壓閥
- 需提前安排 (7個工作日)

允許

允許

需獲得允許

4. 裝有鋰電池的行李 (智慧行李):
- 不可拆卸的電池,電池的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0.3 克,鋰離子電池的電量不得超過2.7 瓦時
- 可拆卸電池,若要托運行李,必須取出電池,並放置於手提行李中
備註: limitation, 相關限制請參閱下文第5項

允許

允許 *參見備註

不需獲得允許

   

5. 電池,備用/散置電池,包括電子設備配備的鋰金屬電池或鋰離子電池。 , 這些電池必須被單獨放置於手提行李中,以防短路:
- 鋰金屬電池,其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不得超過100瓦時
- 其主要功能是作為電源的物品,例如電源銀行,被視為備用電池
- 這些電池必須單獨置放保護,以防止短路
- 每人限定最多攜帶20個備用電池
備註:
1) 容量不超過 20,000 毫安培時的備用電池或電源銀行 (第5項) 和容量在20,000至32,000毫安培時之間的備用電池或電源銀行的總量(第21項)不得超過20件
2) 額定功率超過100瓦時但不超過160瓦時的備用/散置(鋰)電池。請參閱以下第21項
*Note: Each person is limited to a maximum of 20 spare batteries.

不允許

允許 *參見備註

不需獲得允許

6. 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野營爐和燃料容器, 裝有空油箱和/或燃料容器

允許

不允許

需獲得允許

7. 化學試劑監測設備:
- 由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工作人員攜帶公務旅行
- 需提前安排 (7個工作日)

允許

允許

需獲得允許

8. 乾冰 (二氧化碳、固體):
- 每人不超過2.5 公斤 - 用於包裝不受本規章約束的易腐物品時
- 可置放於托運行李或隨身行李
- 行李 (包裝) 需允許釋放二氧化碳氣體。托運行李必須標明 "乾冰" 或 "二氧化碳、固體",並註明乾冰的淨重或2.5 公斤或更少的乾冰

允許

允許

需獲得允許

9. 電子香煙 (包括電子雪茄,電子煙斗,其他吸煙器)含有電池,必須單獨保護,以防止意外啟動
備註:- 攜帶蒸發器和相關產品進入泰國是非法的 https://bit.ly/2SeheJU

- 數量限制必須與其他可擕式電子設備 (PED) 一起計算;每個人限制最多 15 PED

不允許

允許 *參見備註

不需獲得允許

10. 燃料電池含有燃料,為可攜式電子設備供電,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攝影機的電池

不允許

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11. 燃料電池盒,供可擕式電子設備備用

允許

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12. 氣體盒,小型,不可燃: - 分類2.2 中含有二氧化碳或其他合適氣體
- 最多兩(2)小盒,適用自動充氣裝置的,例如救生衣或背心
- 每名乘客不超過一(1)個設備和最多兩(2)個備用小盒
- 其他設備不超過四(4)小盒,每盒不超過50毫升

允許

允許

需獲得允許

13. 氣瓶、非易燃、無毒,用於機械肢體的操作。以及,提供旅行期間個人需求的類似大小的備用氣瓶

允許

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14. 捲髮器(含烴氣體): - 每位乘客/機組員最多攜帶一(1)個
- 安全罩牢固安裝在加熱元件上
- 不允許在飛機上使用
- 禁止氣體再填充備件

允許

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15. 產熱物品,例如水下火炬(潛水燈)和電熨斗

允許

允許

需獲得允許

16. 含冷凍液態氮的包裝物(乾貨),:
- 可完全吸收的多孔材料
- 只含有非危險品

允許

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17. 內燃機或燃料電池發動機:- 必須符合國際航協標準,特別規定:A70
- 引擎必須無油

允許

不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18. 鋰電池: 裝有鋰電池的安全型設備, 例如掌上型金屬探測器

允許

不允許

需獲得允許

19. 鋰電池:可擕式電子設備(PED)含有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包括醫療設備,例如 美國聯邦航空局核准的可擕式氧氣濃縮器(POC)和消費類電子產品,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等乘客/機組員攜帶的自用的產品:
- 鋰金屬電池,其鋰金屬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其瓦時額定值不得超過100瓦時
- 托運行李中的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並且受到保護以避免損壞
- 每個人限制最多 15 PED
- 配備鋰電池的行李, 除鈕扣式鋰電池外, 電池必須是可拆卸的。如欲作為托運行李,則必須拆卸取下電池並將其攜帶在隨身手提行李中。(請參閱上述第 4項)

允許

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20. 鋰電池供電的電子設備。 可擕式及醫療用電子設備的鋰電池:
- 額定功率超過100瓦時 但不超過160瓦時
- 用於可擕式醫療電子設備的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超過2克,但不超過8克
- 托運行李中的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並且受到保護以避免損壞

允許

允許

需獲得允許

21. 電池,備用/散置電池,額定功率超過100瓦時,但不超過160 瓦時,或鋰含量超過2克: - 適用於消費類電子設備
- 僅用於 PMED 的鋰金屬含量不超過8克
- 最多兩(2)個備用電池攜帶在手提行李中
- 這些電池必須單獨置放保護,以防止短路
備註: 容量不超過 20,000 毫安培時的備用電池或電源銀行 (第5項) 和容量在20,000至32,000毫安培時之間的備用電池或電源銀行的總量(第21項)不得超過20件

不允許 in

允許 *參見備註

需獲得允許

22. 一小盒火柴或一個小打火機:
- 除液化氣外,不可含不能被吸收的液體燃料
- 僅供個人使用
- 由個人攜帶
- 嚴禁攜帶打火機燃料和打火機燃料再填充器
*備註: "萬能" 火柴, "藍色火焰" 或 "雪茄" 打火機或使用鋰電池供電但沒有安全防護的打火機,以防止無意間被啟動

個人攜帶 *參見備註


不需獲得允許

23. 輔助移動設備: 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與非溢漏濕電池或電池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A123或A199特別規定
- 有可吸收的電解質 (AGM, 吸收玻璃墊、凝膠電池、 凝膠離子電池、密封鉛酸 (SLS)、乾電池)
- 即使電池外殼破裂,也不可外漏任何電解質或液體
- 電池必須能夠通過一定的振動和壓差測試
備註: 符合 A123 和 A199 特別規定的電池有: 鹼錳、鋅碳、鎳鎘和鎳氫電池

允許

不允許

需獲得允許

24. 輔助移動設備: . 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移動設備,配備可溢漏電池或鋰電池
鋰電池的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 小節中每項試驗的要求 備註: 可溢漏電池頂部有許多開口, 液體電解質 (腐蝕性) 被倒入, 以維持產生電能所需的化學反應

允許

不允許

需獲得允許

25. 非放射性藥用或梳妝用品(包括氣溶膠), 如髮膠、香水、含酒精香水和藥物 運動或家庭使用的在分類2.2中不含易燃、有毒氣體的無危險的氣溶膠:
- 分類2.2中非放射性藥療用或洗浴用品及非易燃、無毒氣溶膠的總淨量不得超過2公斤或2升
- 每個單一物品的淨量不得超過0.5公斤或0.5升
- 氣溶膠釋放閥必須有保護帽或其他適當的防護裝置,以防止意外釋放

允許

不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26. 滲透裝置(空氣監測設備), 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DGR A41的特殊規定

允許

不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27. 可擕式電子設備中含有非溢漏電池 :
- 電池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DGR A67的特殊規定:必須12 伏特或以下和100瓦時(20,000毫安培)或更少
- 最多可攜帶2個備用電池

允許

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28. 行動電源:
- 低於或相當於100瓦時(20,000毫安培)僅供個人使用每人最多20個
- 100-160瓦時之間(20,000–32,000毫安培)每名乘客最多帶2個,且需要航空公司准許*
- 超過160瓦時(32,000毫安培)則禁止攜帶**

不允許

允許*/**參閱限制

不需獲得允許*

29. 放射性同位素心臟起搏器 或其他的醫療設備:
- 採用鋰電池供電
- 植入人體或量身訂做外部安裝

個人攜帶

不需獲得允許

30. 非感染性標本, 包裝中含有少量易燃液體,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DGR A180的特殊規定

允許

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31. 含汞的醫療體溫計 :
- 每名乘客最多攜帶一(1)個,僅供個人使用
- 需有保護盒

允許

不允許

不需獲得允許

32. 含汞之溫度計或氣壓計, 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的官方機構的代表所攜帶

不允許

允許

需獲得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