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或有害物质(HAZMAT)是指可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害的物品、器具或物质,分类如下:
爆炸品
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酒精饮料:
条件:
必须为零售包装;
酒精浓度超过 24% 但不超过 70%;
每个容器容量不得超过 1 公升;
每人总净量不得超过 1 公升;
不得超过当地海关限制。*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允许*
电击武器:
含有危险物质(如炸药、压缩气体、锂电池等)的电击武器(例如泰瑟枪)禁止随身携带、托运或随身携带上飞机。
托运行李:禁止
随身行李:禁止
烟花与仙女棒:
所有含有炸药的烟花与仙女棒均被禁止携带。
托运行李:禁止
随身行李:禁止
致瘫装置:
如防狼喷雾、胡椒喷雾等含有刺激性或致瘫性物质的装置禁止随身携带、托运或随身佩戴。
托运行李:禁止
随身行李:禁止
运动用途弹药,安全包装:
条件如下:
(仅限分类 1.4S,联合国编号 UN 0012 或 UN 0014)
每人不得超过总重量 5 公斤,仅限个人使用。
多人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为一个或多个包裹。
所有在泰国境内登机的旅客,需根据泰国民航局 B.E. 2561 公告,就携带枪支及弹药获取机场官方额外许可。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禁止
非放射性医疗或洗护用品:
条件:
所有非放射性医疗或洗护用品,以及2.2类中非易燃、无毒气溶胶的总净含量不得超过2公斤或2升。
每件物品的净含量不得超过0.5公斤或0.5升。
气溶胶的释放阀必须有盖子或其他适当方式防止内容物意外泄漏。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允许
氧气瓶或空气瓶(用于医疗):
氧气或空气,以气体形式的钢瓶,或用于医疗用途的液态氧系统。
需要补充氧气的乘客,请联系订票办公室。
注:空的潜水气瓶不属于此限制范围。
非感染性物品:
条件:
与少量易燃液体一起包装,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特殊条款A180。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允许
含冷冻液态氮的绝热包装(干式运输容器):
条件:
液态氮被完全吸收于多孔材料中。
仅包含非危险物品。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允许
医疗或临床体温计:
条件:
每人限带一支,仅供个人使用。
必须放在保护套中。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禁止
损坏或被召回的电池(包括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
条件:
存在缺陷的电池,或因安全问题被制造商召回的电池(包括安装在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相关电池),在任何情况下均禁止携带。
托运行李:禁止
随身携带:禁止
内置锂电池的行李(智能行李)
电池不可拆卸的智能行李
条件 1:
条件 2:
电池可拆卸的智能行李
条件 3:
内置锂含量或额定功率不明的锂电池行李,不允许作为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携带。
自平衡个人代步工具或其他类似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被禁止携带,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运输。
托运行李: 允许携带,须符合条件1和条件3的规定
随身行李:允许携带,须符合条件1和条件3的规定
备用电池 / 散装电池
包括锂电池、非溢漏电池、镍氢电池以及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干电池,必须仅随身携带登机,不可托运。这些电池必须分别做好防护,以避免发生短路。
**充电宝不再归类为“备用电池”,请参见第11项——充电宝的相关限制规定。**
条件 1:
条件 2:
条件 3 :
条件 4:
类型不明和/或额定功率不明的电池,以及损坏或被召回的电池(包括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均禁止作为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携带。
*瓦特小时(Wh) = 安培小时(Ah) × 电压(V)
托运行李:禁止携带
随身行李:可按照条件 1 和条件 2 的规定携带。
电子烟
(包括电子雪茄、电子烟斗及其他个人雾化器)含电池的设备必须单独做好保护措施,以防止意外启动。仅限旅途中个人使用。飞行过程中禁止使用及充电。
条件 :
法规限制:
电子雾化设备及相关产品被禁止带入泰王国。(参考 https://bit.ly/2SeheJU)
托运行李:禁止携带
随身行李:允许携带
锂电池(备用/散装)
这些电池必须分别做好保护措施,以防止发生短路。
条件:
自平衡个人代步工具及其他类似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被禁止携带。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携带。
托运行李: 禁止携带
随身行李: 经批准后方可携带*
锂电池(安保类设备)
含有锂电池的设备仅在获得泰国航空事先同意后方可运输。
托运行李: 经批准后方可携带*
随身行李: 禁止携带
安全火柴(限一小盒)或一个小型打火机
条件:
托运行李:禁止携带
随身行李:仅限随身携带于本人身上
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芯/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
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芯/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便携式医疗设备(如便携式制氧机(POC)*)以及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等消费类电子产品,当由乘客或机组人员为个人使用携带时:
条件:
*备注:便携式制氧机(POC)型号应符合以下任一接受标准:
该POC设备带有制造商标签,并以红色文字注明:“该POC的制造商已确认本设备符合所有适用的FAA关于POC在航空器上携带和使用的接受标准”;或
该POC型号已获得FAA《特别联邦航空条例第106号》(SFAR 106)批准。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s://www.faa.gov/about/initiatives/cabin_safety/portable_oxygen
* 瓦特小时(Wh)= 安培小时(Ah)× 电压(V)
托运行李: 允许携带
随身行李: 允许携带
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芯/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及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PMED)
条件:
* 瓦特小时(Wh)= 安培小时(Ah)× 电压(V)
托运行李: 经批准后方可携带*
随身行李: 经批准后方可携带*
含不可泄漏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及备用不可泄漏电池
含不可泄漏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以及备用不可泄漏电池,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作为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携带:
条件:
托运行李:允许携带
随身行李:允许携带
充电宝(移动电源)
条件:
* 瓦特小时(Wh)= 安培小时(Ah)× 电压(V)
托运行李:禁止携带
随身行李:允许携带
渗透装置:
条件 :
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DGR)特别规定A41的要求。
托运行李: 允许携带
随身行李: 禁止携带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设备
条件:
托运行李: 禁止携带
随身行李: 仅限随身佩戴于本人身上
非易燃、非毒性气雾剂,适用于运动或家用:
非放射性医药或化妆品(包括气雾剂),如发胶、香水、古龙水、含酒精(最高70%)的洗手液和含酒精的药品;以及属于2.2类的非易燃、非毒性气雾剂,无次要危险,适用于运动或家用。
条件:
非放射性医药或化妆品及2.2类非易燃、非毒性气雾剂的总净量不得超过2公斤或2升。
每件单品的净量不得超过0.5公斤或0.5升。
气雾剂的释放阀必须有盖子或其他适当装置保护,以防止内容物意外释放。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允许
小型非易燃气瓶: 条件:
含二氧化碳或其他2.2类合适气体。
最多两个小型气瓶装入自充气安全装置,如救生衣或背心。
每人限带一台装置及最多两个备用小型气瓶。
其他设备最多四个水容量50毫升的气瓶。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随身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含烃类气体的卷发棒: 条件:
每人或乘务员限带一个。
加热元件需有安全盖牢固覆盖。
飞行期间不得在飞机上使用卷发棒。
禁止携带气体补充装/备用装。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允许
雪崩救援背包: 条件:
每人限带一个。
含2.2类压缩气体气瓶。
可配备含不超过200毫克净重1.4S类烟火触发机制。
背包需打包以防止意外激活。
背包内的气囊必须配备压力释放阀。
需提前7个工作日安排。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随身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供电的含燃料设备: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禁止
随身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燃料电池或内燃机: 条件:
需符合IATA标准,特别规定:A70。
发动机必须无燃料。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禁止
露营: 含可燃液体燃料的露营炉和燃料容器,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需为空。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随身行李:禁止
便携式电子设备用备用燃料电池盒: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允许
用于机械肢体操作的非易燃、非毒性气瓶: 以及类似尺寸的备用气瓶,以确保旅途中充足供应。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允许
个人或商业用途的化学粉末/溶液(除允许物品清单中指定外):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禁止
随身行李:禁止
加热类物品: 条件:
自热餐、食品和饮料,包含无焰加热器或即食餐(MRE)。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禁止
随身行李:禁止
产热物品: 含可燃液体燃料的露营炉和燃料容器,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需为空。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随身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化学剂监测设备: 条件:
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工作人员在公务旅行时携带。
需提前7个工作日安排。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随身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安全箱、现金箱、钱袋: 包含危险品(如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的安全型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除下表规定外一律禁止。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禁止
随身行李:禁止
干冰(固态二氧化碳): 条件:
每人不得超过2.5公斤。
用于包装不受本规定限制的易腐物品。
可在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中携带。
行李(包装)需允许二氧化碳气体释放。托运行李需标示“干冰”或“固态二氧化碳”,并注明干冰净重或表明干冰重量为2.5公斤或以下。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随身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含汞的医疗或临床体温计: 条件:
每人限一个,仅限个人使用。
需装在保护盒内。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允许
随身行李:禁止
含汞的体温计或气压计: 由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代表携带。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禁止
随身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含锂电池的安全型设备: 由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代表携带。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随身行李:禁止
个人机动车辆: 自平衡个人交通设备、小型车辆、电动滑板、电动滑板车或其他类似由锂电池及其配件供电的设备。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禁止
随身行李:禁止
移动辅助设备,锂离子电池: 由可溢出电池或锂离子电池供电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移动设备。
条件:
锂电池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小节中每项试验的要求。
请注意:**未通过 UN38.3 认证的助行设备用锂电池将不被接受运输。**在预订和办理值机手续时,可能会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以确认电池符合相关要求。
注:可溢出电池顶部有多个开口,用于注入液体电解质(腐蚀性),以维持产生电能所需的化学反应。
对于电池设计为可拆卸的锂离子电池供电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移动设备,电池必须在客舱内携带,瓦时额定值不得超过300 Wh,且可携带一个不超过300 Wh的备用锂离子电池,或两个每块不超过160 Wh的备用电池。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随身行李:禁止
带防水电池的移动辅助设备: 由不可溢出湿电池或符合IATA DGR特别规定A123或A199的电池供电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移动设备。
条件:
电池具有吸收性电解质(如AGM、吸收玻璃纤维、凝胶电池、密封铅酸电池、干电池)。
即使电池外壳破裂或开裂,也不会泄漏任何电解质或液体。
电池必须能够通过特定的振动和压差测试。
*注:符合特别规定A123和A199的电池示例包括:碱锰电池、锌碳电池、镍镉电池和镍氢电池。
行李规定:
托运行李:需批准后允许*
随身行李: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