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申请升舱前,必须由您选择的星空联盟航空公司开具一张已付款的机票。
2. 升舱仅可为会员本人或其指定的奖励受益人申请。乘机旅客的姓名必须出现在机票上。
3. 机票必须由实际承运航空公司签发,请确保使用正确的航空公司代码及机票上显示的三位数航班号。例如,如果航空公司为汉莎航空,则航班应显示为 LH701;如果航班显示为 LH1701,表示该航班为与其他航空公司共享的代码共享航班,此类航班不符合升舱条件。
4. 升舱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付费票价及相应的预订舱等。
a. 经济舱升舱至商务舱适用于 Y、B 舱位
b. 商务舱升舱至头等舱适用于 C、D 舱位
c. 升舱仅限提升至相邻的下一等级舱等,不允许跨越两个等级的双重升舱。
d. 新加坡航空在提供尊享经济舱服务的航班上,当前无法升舱至商务舱。对于未提供尊享经济舱的航班,经济舱乘客如为 Y、B 舱位的付费票, 可申请升舱至商务舱。
e. 目前尚不支持星空联盟合作航空公司中提供高级经济舱服务的航司,从经济舱升舱至高级经济舱的操作。
请注意,以下航空公司开放了额外的可升舱预订舱位:
全日空航空(NH):经济舱升舱至商务舱适用于 Y、B、E 舱位
瑞士国际航空(LX):经济舱升舱至商务舱适用于 Y、B、M 舱位;商务舱升舱至头等舱适用于 J、C 舱位
长荣航空(BR):经济舱升舱至商务舱适用于 Y、B、K 舱位
5. 奖励座位及升舱资格受限于机型配置与座位可用性。
6. 升舱仅适用于一段国际航程。
7. 升舱申请必须在航班出发前不少于 24 小时提出。
8. 升舱受星空联盟合作航空公司控制的座位可用性限制。此限制可能会影响特定航班的升舱席位数。
9. 如在在线升舱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ropsvc@thaiairways.com。如升舱完成后需更改行程,必须联系实际承运航空公司。
10. 每次预订最多可为 4 名乘客申请升舱,每位旅客需分别消耗对应里程数进行升舱。
11. 所有升舱确认将以电子方式记录在您的预订中,并可在办理登机手续时使用。
12. 若您取消了已升舱的有效付费机票,所使用的所有里程(扣除已过期的部分)将自动退还至您的账户中。
13. 适用皇家风兰常客奖励计划之条款与细则。
14. 如需更改已确认的航班日期或航班号,必须直接联系实际承运航空公司取消当前的星空联盟升舱奖励,并重新预订行程,然后再次在我们的网站兑换星空联盟升舱奖励。新的升舱申请将依据座位可用性决定是否确认。
此奖项只能亲自前往泰国国际航空办事处兑换。
请联系泰国国际航空在全球的订位及售票办事处,或拨打泰航联系中心电话:+66 0 2 356-1111。
升舱信息
使用泰国国际航空常客里程兑换升舱奖励,可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付费机票,可由会员本人或其指定的奖励受益人使用,具体如下:
适用的泰航预订舱位:
经济舱:Y / B / M / H / Q
皇家商务舱(Royal Silk Class):C / D / J
泰航的里程升舱:
1. 可在泰航运营的国际航班(航班号为 TG 开头的三位数字)上进行单段航程升舱:从经济舱升舱至皇家商务舱或从皇家商务舱升舱至皇家头等舱.
2. 只要符合条件的付费机票已开立,会员即可在全球任一泰航订位渠道申请里程升舱,但必须在航班起飞前不少于 24 小时提出申请。使用里程升舱 仅适用于由泰航签发的票号以 217 开头的机票。
* 使用里程进行单段升舱,须基于符合条件的付费舱位和机型配置,仅能升舱至上一级舱等。部分促销票价可能不符合升舱奖励条件。
| 按区域划分 在曼谷与所列目的地之间的单段航程升舱 |
泰国航空经济舱(Y、B、M、H、Q) 升舱至尊享经济舱 |
泰国航空经济舱(Y、B、M) 升舱至皇家商务舱 |
泰国航空经济舱(H、Q) 升舱至皇家商务舱 |
泰国航空皇家商务舱(C、D、J) 升舱至皇家头等舱 |
|
|---|---|---|---|---|---|
泰国境内目的地: |
2,500 |
5,000 |
5,000 |
|
|
| 1 | 柬埔寨: 金边、暹粒 老挝: 万象 马来西亚: 吉隆坡、槟城 缅甸: 仰光 新加坡: 新加坡 越南: 河内、胡志明市 |
12,000 | 16,000 | 18,000 | - |
| 2 | 中国大陆: 成都、广州、香港、上海 |
- |
24,000 |
27,000 |
- |
| 昆明 | - | 16,000 | 18,000 | - | |
| 3 | 印度尼西亚: 登巴萨、雅加达 |
- |
22,000 |
25,000 |
- |
| 4 | 印度: 艾哈迈达巴德、班加罗尔、金奈、伽耶、海得拉巴、科钦、加尔各答、孟买、新德里 尼泊尔: 加德满都 斯里兰卡: 科伦坡 |
18,000 |
22,000 |
25,000 |
- |
| 孟加拉国: 达卡 | - | 16,000 | 18,000 | - | |
| 5 | 中国大陆: 北京 日本: 福冈、名古屋、大阪、札幌、东京(羽田/成田) 韩国: 首尔 |
24,000 |
38,000 |
43,000 |
61,000 |
| 6 |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卡拉奇、拉合尔
|
- |
34,000 |
38,500 |
- |
| 7 | 澳大利亚: 墨尔本、悉尼 | -
|
52,000 | 58,500 | - |
| 8 | 珀斯 | - |
38,000 | 43,000 | - |
| 9 | 比利时: 布鲁塞尔 丹麦: 哥本哈根 法国: 巴黎 德国: 法兰克福、慕尼黑 意大利: 米兰 挪威: 奥斯陆 瑞典: 斯德哥尔摩 瑞士: 苏黎世 土耳其: 伊斯坦布尔 英国: 伦敦 |
- |
72,000 |
81,000 |
- |